1.在今年第二季度,如果您今年已积累利润,则应首先弥补上一年结算后的损失;
2.如果补足后仍然还有利润和应缴企业所得税,您可以先扣除上一年支付的超额税款,然后再根据余额支付税款。这可以在税收收集系统和税收统计中实现在不同的地方也可以这样做(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3.如果不允许税务机关扣除今年实现的所得税金额,最标准的方法是:按照企业收入第54条的规定办理退税程序税收法。
由于您的单位已于2008年结算并付款,因此100元的预付税已填入“预付税”栏中,当年的损失不可避免地出现在主表的第40行上。将退还100元人民币的税款。退税程序可以相应处理。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每年计算,每月或每季度预缴”的税款计算系统。在年底,纳税人支付少缴的所得税,应在次年支付;预付的所得税将在明年支付;如果付款后仍有余额,或者损失发生在下一年,应及时退还。
因此,前一年的预缴所得税可以在今年扣除。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当企业每月或每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未补偿的应纳税所得额损失无需等待年终最终结算再次化妆。
如果所涉及的企业已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了所得税,并且已弥补了前一年未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损失,则该情况将不会出现。
关于补充问题。
上一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抵减当年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当年应缴纳的超额税款后的当年应交纳的实际税款。前一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清算缴纳管理办法》的规定(国税发〔2005〕200号):纳税年度少于全年应付税款到期的,应当在清算期内清偿;如果预付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于次年还清应纳税款。已付所得税。
有关退货仓库的具体程序和结算程序,请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可以退款;最终结算后可以退还所得税预付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纳税人应偿还超出应纳税额的税款,税务机关应立即退还该税款;如果需要,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在同一时期增加银行存款的利息。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对并返还;退出库房的,应当依照库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返还。
所得税的主要特征
首先:纯收入通常是征税的对象。
第二:应税收入通常以应税收入为基础计算。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通常是相同的,因此可以直接调整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当采用累进税率时,所得税在调整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更明显的作用。
扩展数据
首先,税收负担的直接性因此难以传递。
第二,税基的广泛性。作为应税对象的收入可以是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从各种纳税人(例如家庭,企业和社会团体)获得的个人净收入。
同样,税收管理很复杂。由于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通过复杂计算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计算应纳税额。在企业中,应税收入≠会计利润,这需要分配扣除。
然后,税收分配的渐进性。累进性是指经常性项目通常使用累积税率,而税率旨在反映可以尽可能收集的公平原则。为了反映发展在垂直公平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