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后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1.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会计:
1.购买商品
借用:库存物品等。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等。(())(2)货物销售
借款:应收帐款等。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购买商品由
支付的增值税已包含在商品费用中。
借用:原材料等。
贷款:银行存款等。(())(2)货物销售(())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税收)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1.您的问题实际上是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的问题。现在通常不使用“逃税”一词。您提到的两个词实际上是通过它们是否构成避税来表征的。
2.总体而言,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尤其是税务专业人员,通过发现法律上的“法律漏洞”或更改业务方法(由于不同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和实质)寻求不同的税收)减少税收成本的法规),这是一项法律行为。其次,例如,由于中国和国籍国双重征税,有外国人来中国。例如,中国规定在中国居住一定时间的劳务收入应缴纳所得税。这是不道德的,但没有违反法律。最后一点是纯粹的虚假申报或不申报,故意逃税。这是非法行为。税收法律法规和刑法都有相应的处罚。
3.因此,通常可以理解,税收筹划是一项法律行为,它对企业和行业专业人士都反映了其自身的价值。当然,税收筹划是高度专业的,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以上只是对您提到的“税收筹划”概念的初步分析。对于专业人员而言,税收筹划的范围可能不仅仅是合法性与避免缴税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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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根据税法(法人,自然人),根据当前所涉税法,并遵守税法并遵守税法,根据“允许的”,“不允许的” ”和“不允许”项目,内容等要进行预计划和对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管理,投资和融资等活动的财务目标。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或公司法人。他们可以是税务筹划代理或雇用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该国现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使税后财富最大化。因此,力争实现“最低纳税”和“最新纳税”。因此,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都可以使用税收筹划合理地节省或避免税收,从而减少税收支出并增加税后净利润。。相反,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下是根据我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进行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
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0〕118号),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适用的所得税率。对于投资企业
逃税本质上是指有意违反税法规定,使用欺骗和隐瞒,不支付或减少非法税款的纳税人,税收筹划和逃税本质上是不同的:
1.就经济行为而言,逃税是对实际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应税经济行为的否定,而税收筹划只是为了预先进行某种形式和过程的应税经济行为这种安排的经济行为符合减税的法律规定。
2.本质上,偷税漏税是对税法的公然违反和与税法的对抗。逃税的主要手段是纳税人有意识地虚报,隐瞒有关税收情况和事实,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他们的行为显然是欺诈的。但是有时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会由于疏忽和疏忽而无意中降低税收,这最初称为税收疏忽。由于很难基于主观的有意和无意的原因做出法律判断,因此中国现行税法不再使用该法律术语。这意味着,尽管纳税人可能不会有意不缴税,但只要后果发生,法律和非法均不允许这样做。税收筹划遵守税法。它符合税法,并结合纳税人的规定和纳税人的具体操作来选择最优惠的税收方案。当然,它还包括利用税法的缺陷或漏洞来减轻税收负担。活动。税收筹划本质上是合法的,至少它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就法律后果而言,逃税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因此,纳税人经有关征收机构核实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制裁。世界各国的税法对逃税都处以罚款,掩盖了纳税事实。税收筹划应通过某种法律形式承担尽可能少的税收负担。经济行为的法律要求在形式上和实际上都是一致的。各国政府普遍同意这一点,并且受保护的。如果税收筹划严重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那么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填补纳税人可能使用的漏洞。
4.在税法的影响下,逃税是对税法的公然违反,是使用虚假声明减少税款的行为。因此,逃税是轻视税法的纳税人的行为。逃税的成功与税法的科学关系无关。大。为防止偷税漏税,必须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法。税收筹划的成功需要纳税人熟悉税法的规定,充分理解税法的精神,同时掌握必要的筹划技巧,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税法的缺陷,则将从另一个方面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和科学化。
(II)税收筹划与避税之间的关系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缺陷来完成事情,并通过精心安排商业和金融活动,以实现最低的税收经济负担。例如,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美国的企业所得税负担沉重。许多公司通过“避税天堂”避税,并通过相关交易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公司的账户中,从而大大减少了美国。当地总公司的账面利润减少了税收。这无疑损害了美国的财政利益,但是在当时没有反避税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默许。再例如,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二减一半减免”税收优惠,中国的一些企业邀请了外国商人,不投资他们,设立了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这违反了税收立法的精神和意图,不符合政府的税收政策指导。尽管除“反避税”外,它不受其他法律规定的约束,但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在国际上,关于“避税”合法性的争论已经持续了数十年。避税的实施者基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的原则,认为避税是“合法的”。避税者经常在1947年的一案中引用美国法官Hande的一句名言来证明他的行为是正当的。汉德说:“纳税人无需超出法律要求就可以负担国家税。税收是强制性征收的,而不是自愿捐赠的。以道德为名的苛刻的税收纯属奢侈。”但是,随着避税范围的扩大和对各国财政收入的影响增加,美国,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其他国家逐渐以形式避开避税的法律色彩立法。在1980年代,越来越多的政府在其税法中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在1980年代末,避税的新定义是“纳税人通过利用漏洞,备用税和通过个人或企业进行人为安排而在税法上的缺陷来逃避或减少其税收义务的行为”(“税收词典”)。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避税不再是中立的行为,而是与法律规定或立法精神相对或至少不受其支持的行为。
1994年制定的税法也被税务界称为反避税条款。由于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来减少税收而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中国没有为避税规定法律责任,但中国也对纳税人采取了强制性调整措施,并要求纳税人额外付款。反避税措施。例如,中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都规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计税规定。这些规定是税务界所谓的反避税条款。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和不成熟之处,发挥“扫球”的作用,探索税法的空缺,并通过明智的经济行为安排寻求不正当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是根据国家税法和政府税收立法的意图,在建立税收义务之前为了节省税收而对事先安排的投资,管理,金融活动。尽管避税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内容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税收筹划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完全合法的,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并受到税收法律的保护和鼓励。
应该注意的是,理论上避税和税收筹划是不同的,而且似乎很清楚。但是,税收筹划的实施充满了政府不希望看到的使用税法缺陷的所谓“非非法”行为。
演员坚持认为法律只承认事实,不承认事实应当;人是“经济人”,起点是个人利益,他们不能强迫纳税人动机的“利他主义”。作为不同利益的代表,税收征管机构,会计师和企业税务顾问的观点在许多与税收有关的问题上往往存在分歧。税务机关认为是“避税”,但是会计师和公司税务顾问可以找到有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