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一个时限性的问题:如果它是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那么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在当地税务局; 2002年1月1日,新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权移交给了IRS。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红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1)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由地方税务局收取和管理的所得税。
(2)自200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开业)登记,将按由国家税务总局收取和管理。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所得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从2009年开始,新纳税人中的增值税应该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如果要缴纳营业税,则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如果
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则应根据纳税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主营业务税的流转税类型,确定征收和管理归属。注册;如果在税务登记过程中无法确定主要业务,则进行商业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10.第12行“本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当前应纳税所得额。
季度预付费企业:第12行=第11行×1/4每月预付费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行,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
12.第14行“应付本月(本季度)的所得税”:填写计算得出的当月应付本月(季度)的所得税。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第16行,“确定本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根据税务机关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本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金额。
第18行,“应由总部共享的所得税金额”:根据此表的第一个月(第1至16行),填写汇总纳税人总部的预付所得税金额以本月或本季度为基准机构按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
(1)根据总纳税人总部的实际预付款:第9行×总公司应分摊25%的预付款比例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总纳税人总部:第14行×预付总行额份额的25%
(3)纳税人总部总帐,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其他方式预付:总行的16×25%由总部总摊
15.第19行“中央税收分配的收入税额”:根据此表(第1-16行)的第一个月(第1-16行)填写纳税人总行总部本月或季度的金额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中央政府中央税收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
(1)根据总纳税企业总部的实际预付款; 9号线×中央财政集中预付税率25%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税收入的平均月额预付款的总纳税人总行: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付款率的25%
(3)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总纳税人总行:第16行×中央政府集中分配的预付税率的25%
第20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金额”:根据预付款表的第一个月(第1-16行)(第1-16行)填写纳税人总行总部本月或季度的所得税金额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股份的预缴比例计算。
(1)根据总纳税企业总部的实际预付额:9行×分行所占预付比例的50%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的总纳税人总行:第14行×分行所占预付款比例的50%
(3)纳税人总行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预付的税款:第16行×分行所占预付比例的50%(分行应填写总行申报的第20行)分行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根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确定的分配比例。
第18行第22行“所得税的分配”:根据当前总行申报表“该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额”的第20行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此表的第21行“分配比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