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
控制性合并是指企业合并中合并方(或购买方)取得对合并方(或被合并方)的控制权,合并后的合并方(或被合并方)保留其独立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由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或购买方)中的投资合并。例如,公司A收购了公司B的80%股权并取得控制权。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合并,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并继续存在,同时剩余的公司实体资格被消除。在公司中,是A + B = A,公司B消失了,只有公司A存在。
增值税的规划包括进项税和进项税的规划。企业应交的当期增值税是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之差。因此,当进项税额恒定时,进项税额和帐户时间会直接影响当期应纳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在付款时要及时或提前取得进项税发票,以完全抵扣进项税额。
经常产生运输费用的企业应将其运送到正规运输公司,并及时获得有关的合法货运发票,以便可以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销项税的筹划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首先,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销售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负责地处理产品寄售手续,以符合货运代理杂费的会计条件。 ,运输部门的发票必须是如果将其开具给买方并要转让给买方,则当从买方获得的运输发票作为超价费用包含在货物销售中时,将不计算增值税值。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应努力增加出口产品的销售,因为这部分销售可实行零税率或“免,贷,退”等政策,使城市建设税附加教育附加费增值税可以节省下来增加企业的税后收入。
一,公司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内涵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从征税双方征税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地进行并购计划的提前计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减少并购的成本,以达到最大化企业整体价值的目的。
2.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9号对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全面实施也对企业并购和重组的税收筹划产生了根本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要削弱在合并和收购中使用地区偏好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在原来的所得税法下,企业合并重组中采用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的企业以低税率享受优惠待遇。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强调了优惠所得税结构,该结构侧重于工业特许权,并辅以区域特许权。其次,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的身份进行并购税收筹划不再可行。根据最初的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之间存在差距。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内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和兼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区别对待,使得纳税人对企业并购和重组的税收筹划方法毫无意义。第三,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税率已大大降低。企业并购中最大的税收负担是企业所得税。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将国内外公司所得税税率统一并降低至25%,减轻了公司并购和重组中的所得税负担,增强了公司并购的积极性,并促进了公司并购。重组中所得税项目的税率降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税[2009] 59号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中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30日,税务总局在并购的税收筹划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影响。首先,当公司合并时,制定所谓的“免税计划”更加困难。其次,弥补M&A亏损公司损失的计算方法已经改变。最后,公司重组的税收待遇的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税收待遇规定和特殊税收待遇规定。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企业并购必将反映出特殊的税收处理趋势以节省所得税。
关于当前公司并购的税收筹划的某些建议
首先,是合并前目标公司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对行业优惠的重视,实施细则进一步阐明了行业优惠的范围。因此,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公司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的优惠因素。最大限度地选择这类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由于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并购公司可以选择在西部地区等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进行并购的对象,从而减轻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企业和合并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这些税收。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其次,企业并购中不同付款方式的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公司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现金并购,股权并购,债务并购以及综合债券并购。上述各种并购支付方式不同,相应的税收待遇也不同,这也为并购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如果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已付股权面值(或股权的账面价值)的20%,则必须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接受被收购企业所有资产的税费:被收购企业的原始账面净值。如果非股权支付的金额高于实缴股本票面价值的20%,则并购企业接受并购企业的资产可以根据纳税计算过程中确认和评估的价值计算成本。 。两家公司对于被收购公司资产的价值(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具有不同的收入基础,这导致收购后公司的所得税负担不同。从折旧的角度来看,对于并购企业,如果并购企业采用股权并购的方式,则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的折旧基础为该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如果并购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则以并购所获得资产的折旧为基础这是付款价格。通常,支付价格高于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随着并购公司总资产价值的增加,折旧也将增加,这将增加并购公司的折旧额并节省税收。
第三,税收筹划中的并购融资方式选择。从税收负担计划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的内部融资方式与资金的使用方和所有者相同,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资本成本。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税收负担更重。通过股权融资,公司仅向股东支付股息。收购方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大量现金流出,但会稀释股东的每股收益,甚至稀释大股东的控制权。税前不允许支付的股息。扣除会增加税收负担。除从银行等处收取少量手续费外,主要成本是借款利息。根据税法,一般可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借款利息,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可以减少公司所得税,减轻公司税负。首先,发行债券的方法在时间和程序上比银行信贷灵活得多。其次,如果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且公司业绩良好,债券持有人愿意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减轻债券到期时的还款压力。最后,由于债券利息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发行债券融资的税收负担相对较小。
在公司并购中,税收筹划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充分合理地利用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为企业创造现实的竞争优势,而且可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内部的税收筹划。竞争力。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它,并在将来发挥其合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