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将100家企业在建工程的试营业收入计入总收入。
同时,根据第8条的规定,企业的实际合理费用与在建项目的试运营收入有关,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被允许计算应税收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中企业的总收入应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的亏损余额,允许弥补,这是应税的。收入金额。在建工程试生产期间产生的产品收入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缴纳特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和纳税年度内的业务(包括试生产,试运行)或在纳税年度中终止业务活动的纳税人,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无论他们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基本建设试运行的纯收入应抵消项目成本。基本建设期间试行业务的收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从“在建工程”中扣除,并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进行试运营的净支出应计入项目成本。将“银行存款”和“库存商品”帐户记入“在建工程-其他费用”帐户。
在进行中的企业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期间形成的,在达到预定可用状态之前可以出售给外界的产品的成本,包括在建项目的成本和出售或转换为库存。当时,项目成本是根据实际销售收入或估计的销售价格扣除的。借记“银行存款”和“库存商品”的帐户,贷记“在建工程-其他费用”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建企业的试运营收入应通过计入总收入进行征税,不能直接抵消在建项目的成本。
扩展配置文件:
其他业务费用的会计处理:
1.除主要业务活动外,会计业务产生的费用,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租赁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租赁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和租赁包装材料以成本模型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或摊销金额,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等。
公司除主要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产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和附加费”科目中核算,而在本科科目中不核算。
其次,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的类型对本科课程进行详细核算。
3.对于企业产生的其他业务费用,请借记科目,并贷记“原材料”,“包装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员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企业使用原材料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如果非货币资产交换具有商业意义并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或债务重组,则应基于账面价值用于交换或债务减免的原材料的余额,借用该主题,并记入“原始材料”主题。如果已经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则还应当结转存货跌价准备。
第四,在期末,应将本科课程的余额转移到“今年的利润”课程中。转移后,本科课程不应有任何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