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规则制定者。
他们不需要纳税。
他们是这笔钱的使用者。
获得财政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所得税: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该金融资金后要求本金返还的除外。 。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该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预算管理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批准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为免税项目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获取具有特殊用途的免税金融资金,其特点是免费缴费,直接购置资产和民间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视为政府补贴。根据“政府补助”标准,无论资金是与收入还是资产有关,实际收到时都应将其包括在“递延收入”中。仅当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所形成的资产折旧和摊销时。在此期间,它将从“递延收入”转移到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务资金可以在5年(60个月)内推迟使用,收到资金后是否应确认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这里要处理不同的情况:
1.所有收到的资金将在5年(60个月)内用完。企业实际收到财务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入”,不包括在税法总收入中。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方式相同;折旧和摊销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资产形成时进行计算同时,“递延收入”转入当期损益,但是每年在税法中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不计入总收入,因此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且相应的支出或折旧及摊销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应税收入应相应增加。每年调整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相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形成暂时的所得税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尚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也未还给相关部门。暂时不计入“递延收入”帐户中的余额为了确认收入,应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将税法纳入总收入,因此应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核算已发生或已形成资产的实际支出的折旧和摊销期间确认收入时,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减少。也就是说,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中,“递延收入”帐户中的财务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以后期间全额抵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是0,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将形成可抵扣的临时差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为第六年“递延收入”帐户的账面余额,这将减少营业外收入期间的未来“递延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尚未产生或未完全产生,也没有偿还。有 ...应税财政资金具有免缴,直接收购资产和民间投资的特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将其视为政府补助。根据“政府补助”标准,无论资金是与收入还是资产有关,实际收到时都应将其包括在“递延收入”中。仅当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所形成的资产折旧和摊销时。在此期间,它将从“递延收入”转移到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务资金可以在5年(60个月)内推迟使用,收到资金后是否应确认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这里要处理不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