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201170)),企业从财务部门取得的应计收入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金融资金总额,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资本分配文件,明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资金的特殊目的; ((二)已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措施或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因此,企业应根据收到的奖励资金来判断这些资金是否具有特殊用途,是否满足可以同时视为非应税收入的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