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和第51条分别规定,在中国设立无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共同征收税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经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的地方,可以选择向主要机构和地方收税。结果,可能会出现地区间税收资源的转移,各界都非常关注。由于税收来源的转移是地方财政分配的问题,所以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宜太细,授权税收的征收和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另行制定。 。《条例》实施后,将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清算汇总,财务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公司地方政府的分摊比例和方式。妥善解决因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而引起的问题关于税收来源的转移,我们应该处理地区间的利益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否则企业不得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企业税制,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原则上应独立纳税,严格控制合并税制,这也有利于减缓企业之间的税源转移。地区。因此,合并纳税的范围和条件未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确实需要纳税的个人,国务院将在未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