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免赔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费用和费用扣除的税收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核算和扣除成本和费用时,必须按照规定区分开发产品的期间费用和应税费用,已售开发产品的应税费用和未售出开发产品的应税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已售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可以按照规定在当期扣除。
第十三条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的计算应按照第四章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