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6条所指的“其他收入”( 9)《企业所得税法》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押金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以及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贵公司的应付款项以上应被用作企业的其他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产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年的销售(业务)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允许扣除百分比;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按照所附表格填写(1)(1)“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单(A类)”的“收入明细”
第1行“销售(业务)总收入”:金额为该表的第2行+ 13。本行的数据作为计算商务招待,广告和促销费用扣除额度的计算基础。
第二行包括:
1.主要业务收入(1)商品销售,(2)提供劳务,(3)资产使用权转让,(4)建筑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1)物料销售收入,(2)采购代理佣金收入,(3)包裹租金收入,(4)其他
第13行被视为销售收入,包括:(1)非货币交易被视为销售收入,(2)货物,财产和劳工服务被视为销售收入,(3)其他被视为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确认的准备金支出。收入。未批准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的准备金支出。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准备。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民国第63号总统令)规定: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按照会计规定提取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折旧仍然根据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税基进行计算。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结算。企业在2013年财务结算之前收到政府或者,如果股东被归类为资产,并且尚未处理企业所得税,则可以根据本公告执行。对于不完整的程序和不明确的证据,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并完成。任何企业都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如果不能补充和完善,则应作为企业所得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或总收益处理。
资产折旧准备金只有在实际发生且经税务局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第18条允许企业将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用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5年年份。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来自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应为基于全部收入的应税收入;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其他收入,请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资产收入,扣除额的范围,标准和税收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
第2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方法与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