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2 \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非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否则税前扣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除了税法要求的额外扣除外,任何支出都必须确实是真实的;真实性原则通常要求所得税中不允许未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二,合法性原则;
下载最新的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 A,2014版)”它将于1月1日生效。北京中水网致力于此工作。如果您不知道,请访问该公司的网站。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及其他创收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所得税。宾语。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除外。
自2008年实施这两种税项合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发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并废止。新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税前扣除但这非常简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实际与获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此要求是在2008年引起的在税务公司之间引起了许多纠纷。什么是合理的?与赚取收入有什么关系?这使跨国公司的财务和税务经理感到犹豫。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计划于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Platinum Strategy Consulting于2012年12月召开了该方法的前瞻性会议,以向Linked-F成员推广该方法可能出现的原则。在未来的新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措施中可能出现以下原则:
1.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应按照税法和税法的规定计算。规定。(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例如,雇员福利的范围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函中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之处,而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回答税收问题的时间。根据财政部财通文件。如果它们不一致,则将遵循税法。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财务会计处理方式的企业,应提供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税法,法规和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仅指定特定的扣除范围,但没有扣除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财务和会计规定进行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减税要点
(1)记录系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在变更年份的所得税结算和付款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作为记录。
从减少纳税人处理流程的当前政策方向来看,我们应尽量减少备案,并采用一种制度来提高企业的信誉。
(2)合理性: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如果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以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税款,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执行者。所谓“合理”,是税务机关有更大的经营空间,但纳税人更难掌握。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公司成立之初,往往会延长折旧年限以减少当期成本和费用,否则税项可能无法弥补损失;当获利时,折旧期会缩短如果变大,成本将增加,纳税额将减少。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调整企业。
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的一个更典型的例子是财务软件。应该从当期费用或无形资产中扣除吗?无形资产的最小折旧期超过十年,并且财务软件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是,如果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期限缩短为两年,但是需要记录下来。
(3)及时性:如果企业实际上已经确认了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并且已经按照规定扣除了税前收入,则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的,变更会计政策。 。对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各项支出的调整额,应当直接进行调整,以改变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业务支出的年度扣除,不得额外扣除。
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15号具有相似的含义。上一年发生的所有支出均已扣除税前。由于政策变更,以前的事情需要调整,例如2014年的政策变更如果变更影响2013年,则调整2013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则调整当年亏损,并在弥补时对未来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您缴了更多税不允许退税,并且只能在未来几年内扣除税款。
(4)可追溯性:对于前一年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中已确认并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所有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会计差错。在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经更正的金额可以追溯调整营业支出发生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追溯调整的期间应当符合税法规定。税收征管法。
先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能有一定的回收期。根据现行规定,一般在五年之内。讨论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只有一个框架。
(V)一致性: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企业财务报告的报告日之间发生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包括税前扣除,例如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之前进行调整;如果发生在当年所得税结算支付之后,作为当年的税收调整项目,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结算和支付中支付的税款,那么必须在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支付,那么如何计算呢?根据会计准则,如果以前的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在当期记录。如果产生重大影响,则进行年度损益调整,这与会计处理方法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