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的 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国降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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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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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一)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企业境内外收入应纳税额

应交税费=(100 + 50 + 30)×25%= 45(万元)

(2)A国和B国的扣除限额

国家A扣除限额= 45×[50÷(100 + 50 + 30)] = 12.5(万元);或50×25%= 12.5(万元)

B国扣减限额= 45×[30÷(100 + 50 + 30)] = 7.5(万元);或30×25%= 7.5(万元)

A国支付的所得税为人民币100,000元,低于可以完全扣除的扣除额人民币12.5万元。

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0,000元,高于扣除额度75,000元,本年度不能扣除扣除额度超过15,000元的部分。扣除额可以在未来5年内结转

中国的跨国企业在国内要交企业所得税,在国外经营得到利润后也要向外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这需要根据国家/地区的法律确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来启动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并在2007年底前完成再投资,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变更或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可以给予再投资退税。在2007年底之前,将不会有退税用于再投资2007年的预分配利润。

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认为,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因素,而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更为重要。国际经验表明,中国政局稳定,经济形势发达,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商业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扩展配置文件:

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了财务会计支出的企业,其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法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企业在境内获得的所得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1.计入境外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在国外支付的以下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信用额度是按照本法规定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如果超过信用额度在某种程度上,您可以使用年度信用额度来抵消未来5年本年度的应纳税额: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并获得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联系的应税收入。

『答案分析』这个问题的评估点是企业对海外收入征税时的税收抵免。

在上式中,除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计算,但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的税率应为“企业”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所得税法的25%。

如果某家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计算的国内外应税收入总额小于零,则该国内外实体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为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海外所得税的信用额度也为零。

A.人民币100,000元

B.120,000元

C.300,000

790万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这个问题评估在最终结算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总额为应纳企业所得税=(200 + 100)×25%= 75(万元),已付境外税收抵免额=(200 + 100)×25%×100÷(200 + 100)= 25(万元)实际缴纳的税金为20万元,可以全额抵扣。如果在中国已预付了25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的总税额= 75-20-25 = 30(万元)。

2.外国税收负担抵免规定

III。关于企业所得税抵免的特殊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以下统称为企业),应在境外支付的所得税额中扣除应纳税额。

由受控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是什么性质,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在中国境内已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按照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9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确定控制外国企业状态的中国居民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通知实际上是关于识别和管理受控外国公司的具体措施的特殊规定。因此,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居民可以提供信息以证明受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是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建立的和挪威。不进行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的利润被视为股息分配,并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的附带义务,即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需要提供信息以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

受控外国企业制度仅适用于在避税天堂建立的外国企业,在上述非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企业不受受控外国企业制度的约束。实际上,一般来讲,那些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传统避税天堂,通常被视为实际税率低于12.5%的国家或地区。如果中国公司在上述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则“受控外国公司”的风险将更大。

对于某些不对股息征税的国家或地区(例如香港),中国税务机关也可能会确定,中国公司从该地区的公司获得的股息收入的实际税收负担较小高于12.5%,因此适用”“受控外资企业”。但是,中国税务机关尚未就上述问题制定法规。

为了不影响投资实体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通过防止受控外国公司避税来避免阻碍企业的海外发展,《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中国只要居民企业的股东能够提供信息证明其控制下的外国公司满足某些条件,就可以免除将未分配或减少为股利分配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外国企业的利润。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收入。设置条件为:(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国家(地区)设立的; (2)主要是从活跃的商业活动中获得的; (3)年利润总额少于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