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21号),企业出口货物所收取的增值税退税额应抵销。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付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增值税。
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通过出口退税获得的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口退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根据“免税,退款,退款”法有权进出口经营的生产企业,不免征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税项,扣除额和退税额,并将计入出口商品的成本中。记下“产品销售成本”和其他科目,并记入“应交增值税(应付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按照规定计算的当期应扣税额,记入“应付税款-应交增值税(国内产品出口可抵扣税)”,贷记“应付税款-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学科。由于可抵扣税额大于应纳税额但未全额抵扣,按规定应退税款记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等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额” ”税收(出口退税)账户;收到退税后,从“银行存款”帐户中扣除,并在“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中贷记。
2.对于未实行“免,贷,退”法的企业,在出口销售时,将当期应收出口货物的应收款项记入借方,并按诸如“应收帐款”之类的规定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按规定计算的不可退还税款,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等,并贷记由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当前出口商品“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等科目记为“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收到退还的税款后,从“银行存款”帐户中扣除,并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