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日常支出基本上记入开发成本或递延支出,只包括一小部分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记入损益。
需求
目前,地方税务机关发现,房地产公司在对房地产公司进行特殊税收评估时,以下八个税收方面很常见。
一种是隐藏预售。房地产企业不遵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并且预售资金未完全记入“预收款收入”,而是挂在“其他应付款”和其他经常账户上或记录在“短期”中反映收入,但未发出“房地产开发销售预售凭证”。同时,房屋付款的预售未及时报告预期利润,或未经授权降低了预期毛利率。
第二是隐瞒销售收入。例如,与房屋销售公司一起,一些住房资金将以较少的发票存入房屋销售公司的帐户,而不会用作房地产业务的销售收入;如果银行收到抵押贷款付款,则不会及时记入贷方,并将与“短期贷款”主题相关联;销售量将小于2.2米。车库,杂物间和屋顶阁楼等,其理由是无法使用财产证明,收据将在出售时收据,其金额将作为“其他应付款”征收或简单使用作为“小金库”;故意错开会计科目不记录收入等。
第三是延迟收入确认。如果产成品的收入未按期结转,则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成部分将不会确认该收入或故意延迟项目结算收入的实现。延迟实际利润率高于预期利润率的收入转移会导致虚假的纳税申报表,并且无法根据税法和相关文件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旦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或房地产销售完成,就很容易延迟结转收入。
第四是不赚钱。将开发的产品用于俱乐部,捐赠,赞助,员工福利,激励措施,外国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债务,租赁,抵押,非货币资产,以换取其他企业,机构和个人。如果未确认收入,则不会将其与销售收入相同。
五是不宣布土地收益转移。房屋交易所,土地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等,通常不记账或直接冲销应付账款,也不用于出售。
六是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售价出售给股东,根据税法,对联营公司的贷款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利润通过关联的物业公司,销售公司以及建筑安装公司转移。
七个是成本核算错误。会计核算不按照匹配比例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一方面,利用许多开发产品项目的特点,建设周期长,收入和成本变动,混淆了已完成和未完成产品的直接成本,所有间接成本(应分摊的共同成本)都包含在其中。完成成本,而不是每个项目成本支出都在已完成和未完成产品成本对象之间收集和分配,或者由于多个项目的同时开发而无法分离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每个成本对象(项目)的面积和建筑面积都不是或项目预算的计算等方法;另一方面,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尚未通过当期已实现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八是重复成本。在总承包合同中,合同金额通常是签订的,与此同时,在特定的施工过程中,从总合同中提取一些单独的项目,单独签定单独的合同,重新签发建筑行业统一发票,费用会重复记录或计入总金额中。合同中的工程材料还需加增值税发票,并重复记录在项目成本中。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从事房地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房地产销售时,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房地产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