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怎么抵扣企业所得税-员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中的扣除吗

提问时间:2020-04-3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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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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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公司为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年度纳税人获得的一年免税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不得扣除为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务咨询部分分别于2007年12月27日和2009年11月3日回答了“企业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税”企业为雇员承担的“扣除”或“个人所得税费用,由于不相关且不合理,不能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基本上会执行此响应。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公告》的职工兼职年度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4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所得税应作为个人工资和工资的一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任何单独缴纳的企业管理费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即企业为职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工资和工资的一部分。然后,笔者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实际上,企业不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承担收款人应缴的税款。在非贸易方式的外汇支付过程中,企业也可以采取行动为收款人(非居民企业)纳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针对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遇到的问题,即《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涉税问题的函》。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上诉”国税函函[2010] 615号规定: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应按收入缴纳中国税,由非居民企业出具发票,注明包括预扣税在内的总额原则上,应允许该金额计算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付款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根据以上分析,承担雇员或收款人的税款是企业的一项支出,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支出。如果合同有明确规定,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了与所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作者认为企业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如何正确进行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尤其是在工资,薪金等费用的税前扣除方面,协商越来越多。每个人似乎都有很多疑问。为了帮助您弄清一些模糊的“薪水和薪水”概念,本文以解释和问答的形式整理出相关问题,为公司财务人员的相关实际操作提供一些帮助。

1.工资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工资是指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公司雇用或雇用的雇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工资上涨,加班费以及其他与雇用或雇用雇员有关的费用。 ”

2.总薪金和薪金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本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公司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资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

【分析】

1.实际支付的工资的实际金额是计算员工福利,员工教育费用,工会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相关指标的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基础。企业应当以“应付职工工资”为主题,分别计算工资总额。

2。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超过工资和薪水的工资不能包含在“工资和薪金总额”中,并且可以作为单独的不可扣除的支出项目处理,因此它们不能用作计算员工福利支出,员工教育支出和工会费用。限制的依据。

3.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条件

(1)实际上发生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释》规定:“允许的税前扣除额应为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这一点着重指出,工资,薪金支出作为企业的税前收益。减税项目应为实际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部分,即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不能在未支付的纳税年度内扣除。仅在实际发生后才允许税前扣除。 ”

[问题1]截至2017年底,一家企业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结余160万元(当年应计800万元,实际发行640万元)结转至本公司。 “其他应付款”帐户,截至2018年5月31日,尚未发行。可以在2017年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吗?如果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发行,可以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吗?如果它于2018年7月1日发行,该怎么办?

【分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6条(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由于各种原因,相关的费用和支出未能及时获得有效的费用和支出证明,当企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账面金额暂时计提;但结算后,应予以补充可以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证明”。无需为最终结算进行税收调整。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如果截至2018年5月31日尚未发行,则“合理工资和企业产生的工资扣除”,没有发生该部分不能在当年的税前扣除。企业在2017年缴纳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增加未缴纳的160万元工资的纳税额。

(3)如果截至2018年5月31日尚未支付,但于2018年7月1日发行,则在2017年公司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额增加之后,可以在2018年公司收入中征税税。扣除之前。

(2)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待遇”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管理方法。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层组织制定的工资制度规定了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薪金。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和薪金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和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和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和薪金的安排不是为了减少或逃税。 ”

(3)与任命或雇用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工资是指企业每纳税年度支付的款项以及与职工的任用,聘用有关的其他支出”。这里提到的员工包括固定员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规定,所谓的聘用或雇佣关系通常是指所有连续的服务关系,而在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大部分收入提供服务的人来自企业,这笔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的连续服务不排除使用临时工。由于季节性的商业活动,可能会雇用临时工。尽管使用一些临时工是一次性的,但从业务运营的总体需求来看,还是有周期的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确定提供劳动力的人的小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并且应与个人劳动支出有足够的差异。

[问题2]在施工期间,建筑安装企业将使用大量的临时工,季节性工人,技术工人等。应如何处理上述人员的工资和薪水以达到标准公司所得税扣除额?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实际发生的支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属于工资,薪金的,允许将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额的依据。

(1)如果企业雇用季节性工人和临时工人,如果属于连续服务关系,则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为薪金,工资支出和员工福利支出,并在扣除企业收入之前扣除按规定征税。

(2)如果公司雇用季节性工人或临时工人,如果它是临时提供的临时服务,并且不具有连续服务的特征,建议将其签发给税务机关,以发出增值税发票,同时应以劳动报酬所得项目为基础预扣个人所得税。

第四,劳务派遣工成本的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3条:税前扣除适用于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的企业问题是,接受外派劳务的企业发生的实际费用,应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两种情况:按照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付。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支出应作为薪金支出和员工福利支出。其中,属于工资和薪金支出的费用,可以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额的依据。

[问题3] A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派人员到公司A进行约定的工作。甲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了服务费50万元,并派遣了派遣人员。工资200万元,同时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12万元,应如何扣除企业所得税?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费用,用作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花费。其中,工资性支出200万元,计入企业工资性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50万元的协议,视为劳务支出;不能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基础,也不能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4] B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派人员到乙公司进行约定的工作,乙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了服务费50万元。200万元及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12万元,共计262万元。税前如何扣除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262万元应视为劳务费。 ;基数不得用作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