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17年注册的公司,需要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完成12个17年的注册以及上一季度的季度公司所得税报告,并且必须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完成2017年公司所得税的结算和付款。正常申报就足够了,如果没有应纳税额,则申报为零。
财税〔2019〕13号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的小额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2021纳税年度。公司于2018年结算并付款时仍采用原始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并且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权利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