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

提问时间:2020-04-2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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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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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后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商品认定销售收入= 100-75 = 25万元

债务重组收入= 125-(100 + 100 * 17%)= 80,000元。

此项重组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 + 8)* 25%= 82,500元

企业债务重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财产转让及其他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企业从转让中取得收益财产(包括各种资产,权益,债务等)债务重组收入,捐赠收入和未付款项,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应将其包括在年度所得税计算中以一次性计算确认收入。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贵公司获得的债务重组收入应计入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庸梁小玲)

债务重组的税收处理

企业所得税中的债务重组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根据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规定,可以在三种情况下处理所得税事务:一是用清偿债务非货币资产;第二个是债权转换为权益;第三是清偿债权债务的“区别”。由于情况的不同,各方对所得税的处理也不同。

1.用非货币资产清算债务

(1)债务人的所得税待遇。

债务人应以非货币资产还清债务,该债务应分解为两个业务流程:以公允价值转移非货币资产和偿还债务:

1.处理非货币资产

转移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前提下,相关物业的收入应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并使用资产的应纳税成本来抵销账面资产的价值。(销售价格会计除外),在扣除应税费用及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后,其公允价值为正数的,确定为当期收益;如果为负数,则将其确定为当期亏损。。

2.偿还债务的处理。

除非没有其他因素,否则非货币资产转移的公允价值应等于受让人的债务金额,并且应在会计处理中减少相关债务。

例如:某工业加工企业在筹建期间欠S机械设备厂设备的款项为117万元,无须支付货币资金,并协商使用其生产的A产品偿还债务,市场价。 A产品的批次为10元,单位生产成本为8元,增值税销项税为17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偿还债务时:

借款:应付帐款117万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付税款-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2)在确认偿债收益和损失时(不考虑应缴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其他间接成本因素):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80万

贷款:股票商品-一笔产品80万元

表示企业使用其商品偿还债务,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00-80 = 200,000元。

(2)债权人的所得税待遇。

当债务人使用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应将其分解为两个业务流程:以公允价值购买非货币资产和取消索赔:

1.处理购买的非货币资产。

债权人以公允价值购买债务人的非货币资产。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前提下,会计处理应采用公允价值购买相关资产。除税项和不允许扣减的项目外)作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销售价格计算除外),可以使用在法定扣除凭证上列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来扣除当期产出税额。

2.处理注销的索赔。

如果债务人使用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则债权人应在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以公允价值增加非货币资产,同时在财务上冲销相关声明。。

例如:上述债权人的帐户处理方法为:

(1)购买非货币资产时:

借:股票商品或原材料-×××100万元

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款: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厂117万

(2)在确认注销的索赔时:

借款: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厂117万

贷款:应收账款——S机械设备厂117万

其次,债权转换为权益。

(1)债务人的所得税待遇。

债转股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债务人应同时增加股本,并根据债务额清偿债务。

当债权人企业收到债务人用于偿还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时,除了按照上述方法的公允价值方法外,如果已计提坏账准备,则相应的“坏账准备”债务准备金”帐户余额也应注销。如果收到的偿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相应的“应收帐款”帐户余额,则少于该金额的一部分从“营业外支出”帐户中扣除,如果大于相应的“应收帐款”帐户余额,大于部分记入“资产减值损失”帐户

3.债转股。当

协商将债务转换为权益时,除了第二步中所述的方法外,获得的权益金额大于相应的“应收帐款”帐户余额以及对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上述处理方式方法是一样的。

4.当公司的“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时,应从“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帐户中扣除,并根据其账面余额记入“应收账款”帐户。

4.可用于债务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9] 59号和《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以下条件并可以提供相应信息的债务重组所得的收入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配到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当企业经营债转股业务时,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业务均不能暂时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收益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依据是原索赔的计税依据。

(1)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它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其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

2.企业债务重组所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

3.企业改组后,改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自改组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更改(下同)。

4.如果企业重组中股权重组的付款人属于原主要股东(持有股份的20%以上),则所购股权不得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转让。

(2)可以同时提供的相关信息。

1.关于上述第一个条件,还应提供以下信息,以表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业务目的:

(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法。也就是说,重组活动所采用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交易前后的操作方法以及相关的商业惯例;

(2)交易的形式和内容。正式交换产生的合法权利和责任也是交易的法律后果。此外,交易的最终结果实际上还是在商业上;

(3)重组活动可能对交易各方的纳税状况产生影响;

(4)交易双方重组各方的财务状况改变;

(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不寻常的经济利益或根据市场原则不会产生的潜在义务;

⑹参与重组活动的非居民企业的状况

2.关于上述第3和第4项,当事各方在完成重组后的下一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声明,以证明公司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遵守特殊税收待遇的条件没有改变。

3.如果上述债务重组产生的收入在五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配到每年的应纳税收入中,则应准备并提供以下信息:

(1)各方债务重组的一般情况说明(如果已确认申请,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该说明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双方签署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对债务重组产生的应税收入和该年度企业应税收入的描述;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4.对于债转股业务,债务人享受上述债务清算业务而无需暂时确认收入或损失,而债权人享受上述股权投资的税基是根据原始债务的税收确定,应准备并提供以下信息:

(1)描述双方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债务重组的业务目的应包括在情况说明书中;

(2)双方签署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企业转换股权的公允价格证明;

(4)工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有关企业股权变动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一些仍需要注意的问题。

1.如果公司债务重组享有特殊税收待遇,如果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未确认相关资产的转移收入或损失,则其非股权支付仍应确认对应的资产转移收入。交易的当前期间或亏损,并调整相应资产的税基。

对应于资产转让损益的非股权支付=(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应税基础)×(非股权付款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如果企业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则当重组业务完成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书面备案信息。它满足各种特殊重组规定的条件。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不按照专项重组业务纳税。

(1)如果债务以非货币资产清算,则应保留双方签署的债务清算协议或合同,并提供确认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的法律依据。等;

(2)对于债转股,应保留双方签署的债转股协议或合同。

3.如果其中一方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方面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税收待遇条件,改党当事人应在情况改变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其他当事人。领导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将有关变更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变更后的60天内,重组业务的税收待遇应根据财税[2009] 59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重组各方应根据重组完成时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分别计算重组业务的损益,调整交易完成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税基础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提交给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交易完成的纳税年度的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逾期未调整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如果同一债务重组业务在连续两个月内且在两个纳税年度内涉及分步交易,则当事方希望当第一步时,整个交易都可以满足特殊的税收处理条件。重组完成如果可以通过协商一致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则可以在重组的第一步之后采用特殊税收待遇。在第二年进行下一次重组后,请根据需要准备相关材料,以确认特殊税收待遇的应用。

这些年来的分步重组。如果当事方无法预测整个重组是否符合第一个纳税年度的特殊税收待遇条件,则应采用一般税收待遇。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有重组完成后,如果采用特殊税收处理,则可以调整上一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如果涉及多付款项,税务机关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当年的退税或扣税额。

5.企业发生跨境债务重组时,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的,有关跨境债务重组的税收管理应按照财税[2009] 59号文件和《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法规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