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答: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力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等利益或利润分配出于其他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销售商品,转移财产或提供劳务。您的单位将免费将展示样品捐赠给客户。如果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则应视为对出售货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应将其视为应缴增值税的商品销售。
企业提供客户样本,这些样本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已将非货币性资产,二手货,财产和劳务交换为捐赠。,债务偿还,赞助,资金筹集,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应被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除非该部门的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国务院。 “单位将显示样品免费提供给客户。如果资产的所有权已转移,则应视为出售货物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应将其视为应缴增值税的商品销售。
为此,企业需要补税,其中一些可以补几十万元。那么,免费样品是捐赠吗,是否需要增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者试图从税法的角度分析与赠与免费样品有关的税收相关问题,并对当前的税收增长提出异议。1.公司提供的免费样品类型
根据不同的营销目的,企业提供的免费样品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类:在业务促销,广告和其他活动中,公司随机提供免费样品用于促销目的,没有特定对象;购买意向的客户捐赠样品,但客户未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出于各种原因没有要求客户提供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向有兴趣购买的客户提供样品,然后客户最终购买了企业产品。为了促销目的,没有将样品退还给客户,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导致样品免费提供。二,增税的主要依据
税务机关认为,提供免费样品以增加税收和缴纳税款的主要原因有两个。首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商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商品是免费捐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第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发生在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务的使用,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本,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如果是的话,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销售商品,转移财产或提供劳务。三,免费赠品和捐赠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于将免费礼物与捐赠等同起来。税法没有对捐赠做出明确的司法定义,这导致许多同志只要没有收款就接受捐赠。但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 095号文指无条件向他人捐赠具有酌处权的资产,与本公司无直接关系。生产经营。行为。
分析向公司提供样品的三个不同目的:第一种情况,公司随机免费提供样品,没有特定对象,没有附加条件,属于捐赠范围;第二种情况,公司有购买意向客户免费赠送样品。尽管他们有主观要求,并希望客户可以购买产品,但实际结果是在没有客户购买的情况下仍然免费赠送他们,因此没有客观事实,即没有附加条件,也不需要退货,因此它属于捐赠类别;在第三种情况下,企业在客户购买产品的前提下免费提供样品。它不是无条件且不可退回的。这是促销活动,而不是捐赠。因此,在第三种情况下,不应以公允价值全额增加其税款。因此,有必要向个人提供免费样品支付个人所得税吗?绝大多数样本是提供给公司客户的,但不排除将样本免费提供给个人客户的可能性。为此,请参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和会展业赠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0号)执行。
财税[2011] 50号第1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向个人赠送礼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通过价格折价或者折价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礼品服务;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礼品服务的同时,向个人赠送礼品,例如购买手机积分,上网费或手机礼品的电信公司等;对于累积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个人,他们将根据消费积分赠送礼物。
财税[2011] 5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向个人赠送礼物,取得该收入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该税款:由企业赠送礼物:在业务推广,广告及其他活动中,公司随机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取得的赠与收入,按照其他收入项目,按20%的全额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会议,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单位以外的个人提供礼物,并根据该个人根据其他收入项目获得的礼物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给客户累计消费达一定数量对于额外的抽奖机会和个人收入,根据意外收入项目,将按20%的全额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企业赠送的免费样品的税收处理方法
尽管2003年颁布了财财[2003] 095号文件,但该财务法规鲜为人知。一些公司财务人员已获悉此文章,但在与税务官员进行谈判时通常不被认可。他们甚至被告知,财务文件没有国家税务总局的印章,也不是联合文件,因此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这不适用于税收。财务文件真的不适用于税收吗?根据协调和处理会计法和税法之间差异的一般原则和要求,税法有规定的,执行税法。税法没有规定的,实行会计处理。因此,财税[2003] 095号文适用于税收。
基于以上分析,作者认为,免费提供样本的公司的合理税收处理方法应如下。第一种情况下随机提供免费样品,第二种情况下向未购买产品的客户提供免费样品,应根据相关税法处理为销售,并以公允价值增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三个客户购买产品的情况,免费样品可以参考财企[2003] 095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购买一件,一件礼物等方式组合销售产品,不是捐赠,应当将销售总额分配给每种商品的公允价值,以确认商品的销售收入。每个物品。因此,在第三种情况下,免费赠送样品的企业可视为客户购买多种产品时赠送样品的组合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