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不承认权益法,因此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低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并核算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所得税。
是。
根据主题,当初始购买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本期投资。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款: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3400万元{}}贷款:银行存款3000万元
营业外收入400万元
税收待遇,税收调整和备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的股权投资和债务。投资形成的资产是通过按购买价支付现金获得的投资资产。因此,问题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数为3000万元,与400万元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400万元的会计处理“营业外收入”也是暂时的差异,需要调整税收。
扩展数据
根据会计准则,投资者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并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后,应当按照其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该项投资。被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享的实现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者根据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者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以应对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除外) 。确认被投资单位应享有的净损益的份额时,投资者应当在取得投资时,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然后确认。
如果被投资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者不一致,则应根据投资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以及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应据此确认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