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规定:债转股应当分解为债转股。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以及债务清算的收益或损失。
债务人应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的收入,债权人应根据所收到的债务清算额与应收债务额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基础税的计算基础。
1.债务转换为权益与税收无关。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文件,将债权转换为权益,首先是将债权和其他非货币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0%;4.债转股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评估价值。
3.公司上市前两年内处理此事通常不会对上市构成障碍。确切地说,在发行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进行处理不会对上市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进入咨询期之前进行的处理不会对上市产生不利影响。
应该支付,但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债转股付款和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决于股本的价值。如果债务的价值高于权益的价值,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债转股可以看作是两个动作:
1,索偿要求
2.使用股权追回资金购买股权。
如果债权的本金和利息是1000万元,而收回的资金是1100万元,则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如果按20%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万元,将收回并购买1100万元资金1100万股。
如果债务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为1000万元,而追回的资金为900万元,则有损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债转股的一般税收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债务改制,关联交易如下处理:
①非货币性资产的债务清算应分解为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和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债务的清算,相关资产的损益应被认可。
②发生债转股时,应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两个业务,并确认债务清算的收益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入,债权人应根据所收到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清算额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基础税的计算基础。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支付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税收待遇
①特殊税收待遇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对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税收规定。还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重组:A)有合理的经营目的,请勿以减免税,减免税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变更。(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九条《通知》第5条第3款和(5)术语“企业改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是指自改组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以内。
第20条本《通知》第5条第5款所指的原始主要股东是指原始持有被转让企业或被收购公司20%以上股权的股东。
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并且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每年的应税收入。如果企业经营债转权益业务,则不以债务结算和权益投资业务的债务结算收入或损失确认。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执行规则,纳税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种合同,财产转让文件,营业簿和权利许可书依法计算和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印花税仅对税目税率表中所列的文件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征税文件征税,因为上面未列出债转股掉期合同或协议在此范围内,无论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签订了债转股业务的合同或协议,都无需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