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8日在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以颁布,并将于1月1日生效。 2008。
理将温家宝
2007年12月6日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主要调整基于所得税减免限额和收入确认问题:
1.接受捐款必须算作收入
2.国债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收入
3.工资分配中大于工资数量* 1600 * 12月的部分必须增加
同样应增加三笔多余的资金
4.商务招待费的部分大于扣除额
扣除额:营业收入少于1500万元的,为营业收入的0.5%,大于1500万元的部分为营业额的0.3%。例如,如果营业收入为1600万元,则应扣除商务娱乐费用的限额它是1500 * 0.5%+ 100 * 0.3%= 78,000元,应调整超过78,000元的商务娱乐费以增加利润和纳税。
5.如果公益和救济捐款的支出超过限额(应税收入的3%)
6.同期内超出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贷款利息应增加
7.如果坏账准备金超过应收账款余额的0.5%,则将其增加
8.如果未记录财产损失,请增加损失
9.广告费用超过营业收入的2%,业务推广费用超过营业收入的0.5%
以上内容很粗糙。年报表格上列出的项目更加详细。您可以购买税书以查看相关的扣除限额。规定比较精细,与会计处理有所不同。这些调整只是除非会计处理中有错误,否则无需在帐户中调整税收调整。
①国有企业所得税: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种。1983年,国家实施了“税改利润”的第一步,规定从1983年1月1日开始计算征税时间,对大中型国家征收55%的所得税。独资企业。1984年,第二步实施了“利润改革税”。国有大中型企业按比例征收55%的税率,国有小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率达到55%。1994年,实行了统一的国内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②集体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从事工业,商业,建筑安装,运输,服务等行业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种。1950年,所得税实行21级的完全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30%。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调整工商业所得税负担和完善征收办法的暂行规定》。反对者的工业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实行了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超过5万元的,加收10%至40%的附加费;基层供销合作社将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年收入超过1800元以上奖金征收10%至40%。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5年开始,集体企业所得税将统一征收8级超额累进累进税。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55%。1994年,集体企业所得税与国有企业所得税和民营企业所得税相结合,统一征收国内企业所得税。
③私营企业所得税:这是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1988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民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民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1994年,对国内企业所得税统一征收。
④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是对中外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的税率定为30%,应税所得另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其汇出额须缴纳10%的所得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于1991年7月1日生效;同时废除《合资企业所得税法》。
⑤外国企业所得税:这是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的外国合作伙伴和外国企业的收入征收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1981年12月13日颁布,并于1982年1月1日生效。外国公司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收入金额分为5个等级,最低税率为20%,最高税率为40%。此外,应税收入也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最高负担率不是超过50%。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于1991年7月1日生效;公司所得税法也被废除。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仅指定特定的扣除范围,但没有扣除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财务和会计规定进行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减税要点
(1)记录系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在变更年份的所得税结算和付款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作为记录。
从减少纳税人处理流程的当前政策方向来看,我们应尽量减少备案,并采用一种制度来提高企业的信誉。
(2)合理性: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如果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以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税款,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执行者。所谓“合理”,是税务机关有更大的经营空间,但纳税人更难掌握。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公司成立之初,往往会延长折旧年限以减少当期成本和费用,否则税项可能无法弥补损失;当获利时,折旧期会缩短如果变大,成本将增加,纳税额将减少。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调整企业。
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的一个更典型的例子是财务软件。应该从当期费用或无形资产中扣除吗?无形资产的最小折旧期超过十年,并且财务软件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是,如果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期限缩短为两年,但是需要记录下来。
(3)及时性:如果企业实际上已经确认了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并且已经按照规定扣除了税前收入,则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的,变更会计政策。 。对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各项支出的调整额,应当直接进行调整,以改变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业务支出的年度扣除,不得额外扣除。
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15号具有相似的含义。上一年发生的所有支出均已扣除税前。由于政策变更,以前的事情需要调整,例如2014年的政策变更如果变更影响2013年,则调整2013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则调整当年亏损,并在弥补时对未来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您缴了更多税不允许退税,并且只能在未来几年内扣除税款。
(4)可追溯性:对于前一年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中已确认并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所有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会计差错。在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经更正的金额可以追溯调整营业支出发生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追溯调整的期间应当符合税法规定。税收征管法。
先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能有一定的回收期。根据现行规定,一般在五年之内。讨论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只有一个框架。
(V)一致性: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企业财务报告的报告日之间发生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包括税前扣除,例如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之前进行调整;如果发生在当年所得税结算支付之后,作为当年的税收调整项目,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结算和支付中支付的税款,那么必须在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支付,那么如何计算呢?根据会计准则,如果以前的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在当期记录。如果产生重大影响,则进行年度损益调整,这与会计处理方法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