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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9] 118号
颁布时间:2009-3-12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在采用公司政策与用于性迁移或收入处置的公司所得税的处理有关的问题如下:
1.本通知中提到的政策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由于政府政策原因(例如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对政府的总体规划(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相关资产的处置。根据规定的标准,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或相关资产处置收入,以及通过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2.对于企业获得的政策调动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如下:
(1)根据搬迁计划,企业在异地重建后恢复原始的生产或业务,购买或建造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目的或新的固定资产和新的固定资产的收益或收入。企业的搬迁或处置收入。土地使用权(以下称为固定资产置换)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或员工的安置,允许将扣除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员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企业没有更换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则应将搬迁收入与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相加,扣除各类拆迁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使用政策调整或处置或购买或改良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根据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4)自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上述规定。
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获得的政策搬迁收入和原始工厂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着重检查是否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是否有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是否有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的计划或项目,技术改造,置换或改良固定资产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购买其他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3月12日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搬迁或处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后,地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此进行了汇报。文章只相关搬迁的税收待遇已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的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认识不同,经常会引起一些纠纷,希望总局对此进行修改和完善。有鉴于此,总局在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基础上发布了本文件,同时废止了国税函[2009] 118号文。
《企业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了政策搬迁,政策搬迁收入和政策搬迁支出的内容,并规定了政策搬迁涉及的资产,通过政策搬迁新购置的资产,政策性搬迁损失的税收处理,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计算,政策性搬迁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损失补偿年限的计算方法,政策性搬迁备案程序和申报材料等内容。
政策搬迁与非政策搬迁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首先,公司在扣除搬迁费用后,获得了搬迁补偿收入,并非立即作为当年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统一会计;第二是最长搬迁期限为五年;第三,如果该企业在前一年遭受未弥补的损失,则将在搬迁期间从法定损失结转期间中扣除。
政策迁移的范围-《措施》指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领导下的企业整体迁移或部分迁移属于政策迁移。由于以下需求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企业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求; ((三)政府实施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和市政事业等公共组织的需求; (4)政府执行的担保住房项目建设的需要; (五)政府根据《中华民国城市和农村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旧城区进行改造的必要性;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求。
本文件与国税函[2009] 118号的区别:1.本文件对政策调整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对118号文件的描述较为笼统。2.本文件规定,企业购买的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而第118号文件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固定资产的置换。3.搬迁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计算方法不同:该文件指定了从搬迁开始到5年内(包括搬迁年份)在任何一年内完成搬迁的时间; 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取得收购权。本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包括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如果五年内完成搬迁,将按规定处理企业的搬迁收入。4,本文件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而没有收入,则从搬迁年度的第二年起至搬迁年度完成前的一年,均可以视为当年。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补偿期中扣除;第118号文件没有规定。5.本文件阐明了企业政策迁移的收集和管理程序; 118号文件没有程序规定。
关于新旧文件之间的联系-如果企业在这些措施生效之前尚未完成搬迁,则符合本措施规定的搬迁项目应按照该措施执行。如果搬迁工作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完成,并且已按照原规定进行了税收处理,则不做调整。关于执行时间-本文档将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加上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以减少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的余额,抵销企业更换固定资产的原价。
(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细则》,如果企业从搬迁补偿中获得收入,并且不再重设与搬迁之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和目的的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述拆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减去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内资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费的税收处理也参照国税函[2003] 115号文件进行。根据该文件的精神,许多地方税务机关已经规定了对地方投资企业的搬迁补偿费的税收处理。
2.搬迁期间产生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对于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搬迁补偿金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造成的成本和损失时,扣除所得税前的企业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扣除为税前财产损失。
如果内资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则应以税务机关的批准为基础来确定是否调整所得税。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在税收管理中某些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收)第[2004]期第80号)第10条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将从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度。企业遭受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书面说明财产损失的种类,程度,数量,价格,损失原因和扣除期限,以及将其附加到企业内的相关部门。遇有财产损失评估证明材料等,涉及企业外部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还应当附有企业有关外部部门和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对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于企业蒙受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提供有关上述情况的信息,并且无法实际取得证据,则可以进行税收调整。
因此,外资企业的搬迁补偿费是否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造成的成本和损失。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在税前扣除,更多取决于专业判断。
3.企业搬迁涉及的所得税的税收处理和财务处理之间的区别。从上述规定来看,收到的搬迁补偿的财务处理和税收处理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①冲销相关费用和损失后,补偿搬迁补偿费余额的财务准备计入资本公积,即不影响被拆迁企业的损益。 ,但税款规定应将此类余额抵消固定资产的原价,即通过减少应纳税支出的折旧,计入下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更换相同或相似的固定资产时,以后年度将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了稳定起见,对于采用税收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的企业,在将搬迁补偿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时,应当按照余额乘以适用税率(代替余额应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并应根据随后年度会计和税法中折旧规定的差异,每年核销抵免额。
②对于搬迁后不再更换相同或相似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的余额处理规定,但根据税法,应将这种情况视为常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税收待遇。
③可以包括在搬迁补偿费中的财务费用和损失包括搬迁机械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和其他费用,但税款并未指明可以使用这些费用。作为财产损失它在税前扣除。
④在财政上规定,职工安置费用可以直接核销搬迁补偿费。我们了解到,这里提到的安置费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的“买断年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次性补偿原则上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但是,该文件还规定:各种补偿性支出金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的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可以在以后年度平均摊销。具体摊销期限由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如果部分员工参与“买断年资”或支付其他报酬,还应注意税务机关是否允许一次性对购买的资产进行税前扣除。资历付款。如果税务机关要求年度扣减,则采用税收影响会计方法时,会发生可扣减的暂时性差异(即递延税款借项)。确认递延税款借记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前提:在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的未来冲销期(通常为3年)内,应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