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税收筹划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基于税收类型,例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筹划;另一种是税收筹划。另一种是基于不同的商业活动方式,例如公司融资,证券投资,房地产信托计划等在实践中,企业通常将两种计划方法结合起来,针对不同的投资决策和不同的业务活动,对相关税种,尤其是主要税种进行税收筹划,并选择最有利的业务活动方式来实现。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
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是指出租人在收取租金的条件下将其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的信贷业务,主要用于设备和其他不动产的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经营租赁(也称为服务租赁),即传统设备租赁,租赁企业购买设备和工具供用户选择,而租赁企业通常收取较高的租金。 。2.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是现代市场经济中越来越广泛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是将融资资金和融资材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租赁企业以类似于信贷资金的方式向租赁企业提供设备,并根据租赁企业所需的规格,型号,性能和其他条件提供设备,以提高租赁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该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①出租期限届满时,出租人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③租赁期不少于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寿命的75%; ④最低租赁补偿金付款现值不少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
租赁可以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带来好处。对于承租人,首先是承租人只需按时支付租金即可获得所需的设备使用权,而不必为长期购置机器设备预付资金,从而避免了短期的影响资金集中支付使公司资金的周转顺畅,而资金占用或操作不当风险;
其次,可以从成本中扣除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这具有减税作用。至于出租人,由于其资金相对丰富,因此可以通过从事租赁业务获得租金收入并实现资本增值。此外,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时,可以采用租赁方式,通过租赁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赁给另一个企业,而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减轻整个集团的税负。
因此,租赁的税收筹划不仅是租赁公司要考虑的问题。对于出租人来说,由于租赁方法不同,还存在比较和选择税收负担的问题,以及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收节省的问题。以下分析是由承租人和出租人进行的。
1.租赁企业的税收筹划
1.融资租赁和贷款购买的两种选择
例如,一个企业需要为生产需要建立一条附加生产线,价值为200万元,年利润为80万元,残值为10万元。公司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从固定资产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年租金为40万元,租赁期为6年。另一种是从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为6年,年利率为10%。这个。设备的折旧是相同的,可以在此处忽略。(货币的时间价值为PVIF10%。6= 0.565:PVIFA10%。5= 3.791:PVIFAl0%。6= 4.355)。
租赁银行贷款
1-6年级1-5年级6年级({}}息税前利润80 80 90
租金/利息40 20 20({}}税前利润40 60 70
所得税(33%)13.2 19.8 23.1
税后利润26.840。26.9
如上表所示,融资租赁税后利润的现值为26.8×4.355 = 116.71百万元;贷给银行的税后利润的现值为40.2×3.791和46.9×0.565= 178,900元。从表面上看,后者的现值要大于前者,但实际上后者应在第六年支付200万元的贷款,因此银行贷款的现值应为65.9万元(178.9-200) ×0.565)。相比之下,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更具成本效益。
2.通过集团内部的租赁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企业A(出租人)和企业B(承租人)属于同一利润组。企业B处于税收优惠区(期间)。所得税率为15%,企业A的所得税率为33%。甲公司以租赁方式将年利润为100万元(价值300万元)的生产设备转让给企业B,并按有关规定(租金水平)收取足够低的租金(如40万元)。符合公开市场的原则)。这样,企业A将60万元的利润转给了企业B,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减轻了集团的税负60×(33%-15%)= 108,000元,从而提高了集团的利润率。如果适用于企业A和企业B的税率差异较大,则租金越低,从企业A转移到企业B的利润越多,税负的减少越大,则企业的获利能力就越大。整个小组。效果越好。
此外,在集团中子公司之间采用相同税率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也可以通过租赁来实现。如果一个组具有公司A和B,并且公司A具有公司B所需的生产设备,则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设备以销售形式转售给B公司,另一种是每年收取一定的费用。设备以租金的形式租给了B公司,两家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采用租赁方式可使甲公司实现本年度因出售设备而实现的一次性收益,并将其以租金的形式分配至多个纳税年度,从而减轻了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当年并获得递延所得税的好处。
2.租赁公司的税收筹划
当前的税法规定,对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元(通常称为金融保险业)的金融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无论租赁财产是否转移给承租人。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如果将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则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将租赁的货物和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则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这样,存在比较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和不同的租赁方法之间的税收负担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 045号) ), 下列:向承租人收取的总价和超额支出(包括残值)的差额减去出租人承担的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为营业额。因此,应缴纳相同的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税基为收入额,其他租赁业的税基为营业额。尽管金融保险业的租赁税率(2002年为6%,2003年及以后为5%)高于服务租赁的税率(5%),但由于征税基础不同,租赁业务是否属于金融保险该行业的税收或服务业的税收将导致税收负担的巨大差异。因此,企业必须充分考虑和计划租赁业务。
例如,一家金融服务公司与一家化工公司签订了租赁业务合同。财务公司将投资200万元购买化工公司急需的管道。化工公司应向金融服务公司支付租金220万元。,残值10万元。金融服务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按照金融保险业的规定,按6%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8,000元。但是,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金融服务公司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照服务业租赁,即营业收入进行征税。计算220万元,按5%的税率缴纳1万元的营业税。
一,“业务改革”后收入分类会计的税收筹划
示例1:在“增值税改革”试点之后,河北明治有限公司被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4年1月,其中包括设备租赁,总营业额(销售额)为600万元人民币。收入400万元(含税)。向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为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请为此做计划。
规划思想:纳税人应尝试分别对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或应税服务进行会计处理,以应用不同的税率,从而避免了较高的适用税率并减轻了企业负担。
选项1:销售额不单独核算。应付增值税= 600÷(1 + 17%)×17%-30 = 57.18(万元)。
选项2:单独计算销售额。应付增值税= 400÷(1 + 17%)×17%+ 200÷(1 + 6%)×6%-30 = 39.4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支付177,400元(57.18-39.44)的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2。
规划评论:单独会计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会计成本,但是如果单独会计后节省的税款相对较大,则增加会计成本是值得的。
第二十二,“税制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转变为一般纳税人
示例2:自2013年8月1日起,山东汇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就被纳入“业务改革与增加”试点范围。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5万元(不含税),试点后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8万元。请为此做计划。
规划思路: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和新开张的试点纳税人,如果发现其作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更为有利,应符合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要求。和基于这两个条件的核算和健全性,它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选项1: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应付增值税= 450 x 3%= 13.5(万元)。
方案2:在满足拥有固定的生产和营业场所以及合理的会计核算的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450×6%-18 = 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付了45,000增值税(13.5-9),因此应选择方案2。
计划注释:积极制定满足税法要求的条件是税收筹划的普遍想法。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一旦企业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就无法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十三,“税制改革”后一般税收方式和简化税收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示例3:陕西省的A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 “企业对企业改革”的试点计划于2013年8月1日开始,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将其在2013年2月购买的三套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为期一年。租赁费用共计100万元(含税)。租赁结束时,A公司设备被带回出租。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甲公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元。请为此做计划。
规划思路:“增税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买的有形动产提供经营租赁时,不会扣除进项税,因为有形动产在飞行员之前购买财产这样,在试点之后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小。因此,一般选择简化的税收计算方法来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可以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选项1:选择一般的税收计算方法。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100÷(1 + 17%)×17%-1 = 13.5(万元)。
选项2:选择一种简单的税金计算方法。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100÷(1 + 3%)×3%= 2.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付了106,000元(13.5-2.9)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2。
规划和审查:选择一种接收运输服务的方法时,您不仅必须考虑价格和税收因素,而且还必须考虑另一方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质量,信誉和时间消耗。
25.“税制改革”后征收点的税收筹划
范例5:自雇的工商业家庭李先生是“企业对企业改革”的小型纳税人试点,于2013年10月获得咨询服务收入20,601元(含税) 。本地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请对此进行计划(假设不考虑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规划思路:在涉及阈值的情况下,如果销售收入刚刚达到或超过阈值,则应将收入减少到阈值以下以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1:将每月的含税销售收入保持在20,601元的水平。不含税的销售收入= 20601÷(1 + 3%)= 20 000.97(元),超过当地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则李应缴增值税= 20 000.97×3%= 600.03(元),税后收入= 20 601-600.03 = 20 000.97(元)。
方案2:将每月的含税销售收入减少到20599元。不含税销售收入= 20599÷(1 + 3%)= 19999.03(元),不超过地方增值税20,000元的起征点。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 20599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所付的增值税额要比方案一少600.03元(600.03-0),而收入要多598.03元(20 599-20 000.97)。因此,应选择方案二。
计划审查:起征点的税收筹划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因此其实际应用空间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