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如果有利润,可以分配。
发行给股东的股东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股东希望获得企业分配的利润,这相当于缴纳两种税。如何减少应纳税额是收入分配过程中需要的税收筹划。
发布中国税务网公司税务相关风险分析实验室专家陈平生的建议
我提出了两个计划供他参考。方案一: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名义购地,建厂,客户投资900万元;选项二:以自己的名义购置土地,建厂,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客户出资450万元。工厂建成后,将其租给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计划需要1000万元。我给了他以下收入估算。
选项1:1.固定资产(工厂)的折旧年限为20年,残值率为5%,可允许的折旧额根据税法计算:400×(1-5%) ÷20 = 19(万元))。
2.无形资产的年度摊销(土地使用权):150÷50 = 3(万元)。
3.年度应交财产税:(400 + 150)×(1-30%)×1.2%= 4.62(万元)。
总支出280,200元,利润总额为:500-28.12 = 471.88(万元),按33%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55.72万元。预计净利润:471.88-155.72 = 316.16(万元)。按照其90%的出资比例,扣除20%的``股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分配后的年利润为:316.16×90%×(1-20%)= 227.64(万元) )。
方案2:以您自己的名义建造房屋并将其出租给公司。按照同一地区的年租金价格300元/㎡计算,年租金为5000×300 = 150(万元),并且公司没有折旧,摊销和税费。预计支付租金后的利润总额为350万元。按适用税率33%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为115.5万元,预计净利润为234.5万元。按照出资比例,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年分配利润为168.4万元。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则方案2少付企业所得税人民币422,200元,而股东少付“股利和奖金”(316.16-234.5)×20%= 16.33(万元)。
根据计划二计算,其年个人收入为168.84 + 110.25 = 279.09(万元),比计划一增加了514,500元。
随着佛山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工业用地的价格和工厂建筑物的租金一直在上涨。假设公司成立后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水平可以达到预期并保持稳定。适当提高租金价格会增加成本和支出,将抵消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为客户带来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您以个人名义建造房屋,则房屋不涉及公司的运营,并且您无需承担运营风险。即使公司因业绩不佳而终止业务并将其厂房出租给外部,也可以保证将来稳定的租金收入。
设计者:佛山市立诚税务会计有限公司
专家评论
本文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关键方面:首先,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利润转移到个人收入中,避免了对利润的双重征税。文章介绍说,如果公司建立自己的固定资产,每年可通过折旧和摊销产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将超过28万元,而通过租赁产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将达到150万元,这会降低公司的年度利润。超过120万元。同时,将企业减少的利润转换为个人租赁收入,该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将企业根据出资比例分配的税后利润转换为个人专用,扩大个人收入,从而增加个人实际收入。该方案符合税法的要求,简单易行,适用性强。这对中小企业个人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与第一选择相比,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的第二选择通常会增加营业税和房地产税负担。因此,在实施第二种选择时,必须考虑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增加总营业税和房地产税。必须少于减少的所得税。换句话说,房屋租金的租金支出应尽可能大。同时,由于存在相关关系,应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支付资产租金的价格。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
企业执行的净利润分配,无论利润分配政策如何,都不会影响企业本身的所得税负担,但会影响企业投资者(股东)的税负。因此,税收筹划应着重于减少投资者(股东)应为自己的利润偿还的税额,即尽量减少投资者(股东)为返还利润而应课税。主要方法是:
1.利润(股息)分配的税收计划。
纳税人从投资企业退还的利润(股息)的税收调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该条例发布的详细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作出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总结如下:
(1)如果投资者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公司的所得税率,则纳税人的利润,股息和从联营公司收回的股息将不予退还;如果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则投资者企业追回的税后利润,股利和股利应按规定缴纳附加所得税。
(2)投资者的企业蒙受了损失,并且不再允许从被投资方收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利,股利,合资企业等)减少为税前利润,而应直接减少为税前利润。用来弥补损失其余部分将按照有关规定偿还。
(3)如果企业同时拥有需要偿还的投资收益和不需要偿还的投资收益,则可以使用需要偿还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损失。 ,然后使用不需要偿还的投资。如果用收入弥补损失,则在弥补损失后有盈余,就不用再缴税了。
对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为被投资企业选择合理的分配政策提供了可能性,从而使投资者(股东)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负担。具体方法有:
(1)低税收地区的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未分配,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如果投资企业是盈利企业,且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则应设法使被投资企业不要或推迟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包括股利和股利),并避免或推迟利润回报(股息),股息)补充所得税。为了实现该目标,投资企业可以另外控制被投资企业以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示例1:某内地企业在经济特区投资B企业,股权比例为100%。2001年企业A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33%。 B企业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15%。
如果今年未分配公司B的税后利润,则公司A和公司B的纳税情况如下:({}}企业A应交所得税= 1000×33%= 330(万元)({}}企业B应交所得税= 500×15%= 75(万元)({}}应缴所得税总额= 330 + 75 = 405(万元)
如果当年企业B的税后利润按60%分配给股东,则企业A和B的税收情况如下:({}}企业B应交所得税= 500×15%= 75(万元)({}}企业A营业收入应交所得税= 1000×33%= 330(万元)({}}企业A的投资收益应缴纳的额外所得税=(500-75)×60%÷(1-15%)×(33%-15%)= 54(万元)({}}企业A应付的所得税总额= 330 + 54 = 384(万元)({}}应缴所得税总额= 75 + 384 = 459(万元)
从以上两个方案的结果可以看出,不分配企业B税后利润的方案应比分配企业B税后利润的方案少征税。459- 405 = 540,000元。尽管保留在企业B的税后利润中,但如果在随后的纳税年度内偿还,则仍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和税收返还,但这至少为投资者带来了无息贷款。
(2)股份公司可以采用股息的直接分配方式来增加股票的价值,从而避免偿还投资者(股东)返还的利润(股息,股息)以支付所得税。股份公司可以将其税后利润的大部分用作公司的追加投资,这将增加公司的总资产,不增加股份地增加公司的股票,并为投资者带来更多利益。对于公司股东而言,由于未从股份公司收回股利,因此没有以高于被投资方所得税率的投资者所得税部分还款;股息无需为股息支付个人所得税,股息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对于股份公司本身,也可以对再投资部分获得优惠待遇,以增强自身实力。
2.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利润的税收筹划。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对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为再投资退税提供了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是: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直接将其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创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资本投资,营业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的申请和税务机关的批准,税收的再投资部分将退还已付所得税的40%。如果在5年内撤回再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税款。
申请退税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是利用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税后利润进行的投资,并且必须在实际投资再投资之日起一年内持有其投资。投资期和投资期的增资或投资证明,应向原税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外国投资者申请退税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所属年份用于再投资利润的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认定。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中国,以托管,扩大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外国投资者直接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取利润。对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发展企业进行再投资,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全部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适用这种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一般的再投资退税规定外,还应提供由核查和确认部门签发的证明,确认持有和扩展的企业是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规定的退税再投资期限内,由于各种原因未被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税务机关应按40%的税率办理退税。退款率。自被投资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者投入再投资资金使用之日起,经评估后评估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三年内,或者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的第一年内,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经评估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将按100%的退税率补足差额。
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对托管或扩展的企业进行再投资,或者在生产和运营之日起的三年内不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或者未被连续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应退还给退税的60%。
上述规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选择如何处理外国投资企业的利润回报以减轻税收负担的可能性。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有:
(1)对于从外商投资企业汇回的利润,他们应选择尽可能在中国进行再投资,以享受再投资退税,避免将汇回中国的利润汇回中国。
(2)在做出再投资营业期决定时,它应尝试选择营业期超过5年的再投资项目,以获得再投资退税。那时,如果在5年内撤回再投资,尽管应退还退还的税款,但这等同于无息使用该税款。
(3)在做出再投资项目决策时,请尝试选择可以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的投资项目,以获得100%的再投资税返还。
融资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不同的融资方式对公司税收负担的影响不同。
1.吸收投资。在吸收投资的许多组织形式中,选择最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形式可以减轻纳税人的应纳税负担。一般而言,公司成立之初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损失的风险较大,宜采用分支机构;在公司正常运营时,子公司的设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是筹集投资的最佳途径。
2,股票融资。股份发行是股份制企业融资的基本形式。股份制企业在筹资阶段的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发起人认购注册资本。发起人一次认购股份的,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发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认购股份的,企业的发起人在全部到位后仍可以按照出资额分享利润。企业欠缺的资金缺口可以通过负债解决,负债中包含的利息可以冲抵公司收入,从而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
3.发行债券。发行债券是筹集借款资金的重要途径。从税收的角度,分析发行债券的融资方式,可以看到最大的优势是债券利息被包括在财务费用中并在税前支付。本质是国家承担部分利益,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4.借用。借贷是公司筹集资金的常见方式。借款利息是在税前支付的,借款利息通常低于债券利息,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
5.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使公司能够快速获取所需资产,而不必担心设备陈旧。尽管租金较高,但融资租赁可以在税前扣除。
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得未来利益而投资一定数量的财务或物质资源的经济活动。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产品之间事实上的税收政策差异,企业的最终投资收益也将有很大差异。对投资者而言,税收是投资收益的一种抵扣,应纳税额直接影响投资回报率,进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特别是,应纳税额对投资决策的影响以及折旧税收减免的存在需要投资者更多的关注。因此,公司应在投资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这通常应从应纳税额和折旧中考虑。
(I)应付税款对投资的影响
1.选择投资项目。企业内部投资的风险较大。一旦决定错误,将严重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最终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预测和决策,并从税收的角度选择最佳的投资项目。
2.选择投资方式。选择投资方式时,企业不仅应考虑投资的实际收益,而且还应从税收角度分析企业可获得的潜在收益。
3.选择投资形式。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公司应比较多种投资形式,并选择最有利于公司税收筹划的形式,以使企业的投资收益最大化。投资形式的选择通常在关联公司中使用。关联公司通常通过内部投资形式的变化来进行微妙的内部投资收益内部转移,从而达到公司税收筹划的目的。被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通常被用作选择投资形式的基础。例如,当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较小时,母公司可以根据债券选择投资子公司。由于债券利息是从税前利润中支付的,因此可以减轻子公司的税负,使企业集团获得最大的收益。最佳投资收益。
(II)折旧信用税投资的影响
企业的折旧费用通常在税前支付。折旧额直接影响企业税前利润水平,进而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旧税收减免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折旧对计税期有直接影响。使用直线法计算的每个期间的折旧额相同。在其他条件下,每个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很小。如果税收法规允许,可以使用加速折旧方法,因此折旧额可以逐年减少。在折旧期间,前几年扣除的税额更多,而接下来的几年则减少。尽管应计的年度折旧总额没有变化,但这等同于延迟纳税期限并加速了企业的资本周转,这等同于企业获得无息贷款。
折旧也会影响实际的纳税额。当采用加速折旧法时,应交的早期税额很小。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早期获得的折旧折扣高于后期获得的折旧折扣,因此企业总体上可以提高投资回报率和投资收益水平。。
运营中的税收筹划
(1)成本会计中的税收筹划
1.库存评估方法对税收的影响。库存评估有许多选择。不同的方法计算出不同的库存价值,不同的成本和不同的账面利润,因此应税收入也不同。例如,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后进先出的方法对存货进行估价,这样期末的存货成本就很低,而售出的商品成本就很高。反过来减少利润和税收负担;价格下跌时,先进先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减少了期末存货的成本和销售商品的成本,从而减少了利润和税负。可以看出,在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外部经济环境,及时征得税务机关的许可,对新会计年度的库存计价方法进行调整,从而有效地调整利润并减少税收。基础,减轻税收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税收的影响
(1)延长折旧期限对税收的影响。对于有资格享受一定减免税期限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在成立之初就超过正常折旧年限。在整个折旧期间应计折旧的总金额保持不变,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却大不相同。
(2)缩短折旧期限对税收产生的时差影响。在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允许的情况下,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企业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到正常时期以下。采用缩短折旧期限的税收筹划主要是为了使企业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享受所得税优惠。这种方法将减少过去几年公司的利润,并减少税基。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将支付较少的折旧,更多的利润和更多的所得税,因此几年后所得税的最终价值将小于现值。因此,公司整体上享有所得税优惠和货币时间价值。
(II)产品定价中的税收筹划
1.国际转让价格对税收的影响。跨国公司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市场
市场环境降低了运营风险,并且大多数管理和管理权力被划分为位于各个国家/地区的责任中心。每个责任中心都使用其跨国公司建立的内部转移作为内部控制和解决的基础。在不违反东道国税收法规和相关国际税收条约的前提下,跨国公司可以设定较高的转让价格以转移在高税率国家设立的子公司的利润,或者可以使用较低的转移价格在东道国设立公司。税率低的国家增加子公司的利润,以减轻税收负担并提高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水平。
2,内部转让价格对税收的影响。转移内部资产的经营活动通常发生在关联公司内部,因此应确定合理的内部转移价格以实现定价中的税收筹划。基本方法是:
(1)使用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异来计划税收差异。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发展并实现合理的生产力布局,国家经常通过优惠税收政策指导它们。
(2)税收差异是根据不同产品的税率差异来计划的。为了促进中国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化,使其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税法规定了不同产品的消费税税率。税率差异可用于企业集团内,以通过合理地调整内部转让价格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1.股份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决策对纳税的影响。为了维持和保持公司股票的信誉,股份制企业应当向股东分配股利。如果公司支付现金股利,股东应按照收到的股利的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发行股票股利,则股东持有的股利实质上是股东获得的现金股利,然后以现金购买公司股票形式简化,但股东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在股东需要现金时可以实现。
2,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对税收的影响。为了鼓励外国资本继续投资,中国政府可以享受减税和免税优惠,以及对在税后利润中进行再投资的企业所支付的税收返还。因此,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中国的产业政策,将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经营,以便在税后利润分配中享受税收优惠。这种再投资的利润分配通常是享受多种税收优惠,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