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63号总统命令
公布时间:2007年3月16日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产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年的销售(业务)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允许扣除百分比;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按照所附表格填写(1)(1)“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单(A类)”的“收入明细”
第1行“销售(业务)总收入”:金额为该表的第2行+ 13。本行的数据作为计算商务招待,广告和促销费用扣除额度的计算基础。
第二行包括:
1.主要业务收入(1)商品销售,(2)提供劳务,(3)资产使用权转让,(4)建筑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1)物料销售收入,(2)采购代理佣金收入,(3)包裹租金收入,(4)其他
第13行被视为销售收入,包括:(1)非货币交易被视为销售收入,(2)货物,财产和劳工服务被视为销售收入,(3)其他被视为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栽培;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养鹅的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为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3号》为准。 “ 是基于《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所制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所得税的规定: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
获得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应纳税收入。
(1)货物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第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捐赠金额。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摊销费用: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信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当视为长期递延费用,如果按照规定进行摊销,应予以扣除:
(1)已完全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2)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3)大修固定资产;
(4)应该用作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14条在企业进行外商投资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第15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按照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的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第16条企业转让资产时,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
第十七条企业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海外业务组织的亏损不得抵销国内业务组织的利润。
第18条允许企业将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用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5年年份。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来自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应为基于全部收入的应税收入;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其他收入,请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资产收入,扣除额的范围,标准和税收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
第2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方法与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