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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许多文件,说明如何为在中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的工资信息。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征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无居民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 [125]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4] 97号,关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个人计算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 ,在中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此,我们结合了上述四个文件的规定,全面审查了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大家都掌握了。
一,高级管理职位的涵义
董事的涵义在实践中很明确。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是公司主要决策的参与者,还负责公司的决策。由人员监督的参与者。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实践中通常会有不同的理解。中国税法所指的高级管理职责是根据国税函〔1995〕125号的规定,指公司郑,副(总经理),职能负责人,董事及其他类似公司的职责。 。
其次,针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演变
关于如何为目前在中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税务总局已对三份文件进行了标准化。他们是国税发[1994] 148号,国税发[2004] 97号和国税函[2007] 946号,以便更好地了解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我们将按照文件的顺序对文件进行排序:
(1)国税发〔1994〕148号
的规定:在中国,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支付的董事酬金或工资不得受本通知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约束,但应自其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之时起计算。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企业,直至终止期间为止,无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责,均应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境外中国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确定“按照本通知第二,第三,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政策,我们可以整理出以下含义:
1.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他们应担任中国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在中国及国外。无论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都必须在中国申报并支付中国公司支付的工资和薪水(无论是来自国内收入还是来自海外收入)。
2.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人担任中国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同时在中国和国外服务,中国海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的纳税方式应为根据国家税收规定[1994年]第148号通知第2条,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确定了应纳税额规定,即:
(1)如果外国人在中国居住连续或累计期限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超过90天,在中国的连续或累计住所不得超过183天,海外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由国内企业负担,并且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外国人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积在中国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但少于一年,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