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 “再就业人员的再就业收入应减少扣除《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标准后,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聘用退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算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发给干部和职工的退休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包括其他单位)的再就业收入不包括在退休工资中,而是工资,薪金收入或劳动报酬,应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再就业人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从退休人员的再就业获得的收入被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扣除标准支出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会计网学校第52号老师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应予抵扣。前款所列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该企业工作或雇用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下年度:底薪增加,加班工资以及与雇员的工作或雇佣有关的其他费用。另外,根据《关于企业减收工资和职工工资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1.关于合理工资问题?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的“合理工资”“是指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建立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税务机关确认工资合理性后,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掌握:(一)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职工工资制度; (二)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行业和地区水平相吻合;(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并有序地进行调整;。(五)工资安排的目的不是为了减少或逃税;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是为了区别于在职雇员,其工资属于劳务支出,应在税前代表税务机关发行/投票后获得。扣除。
【问题】单位聘用退休人员。这些人的薪水可以在税前扣除吗?【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应予抵扣。前款所列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该企业工作或雇用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下年度:底薪增加,加班工资以及与雇员的工作或雇佣有关的其他费用。此外,根据《企业工资减免通知书》(国税函〔2009〕3号)。1.合理工资问题是什么?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指的合理工资和工资,指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薪金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职工工资制度。 (二)企业建立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层次;(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并有序地进行调整; (四)企业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义务。(五)关于工资待遇的安排,并非以减少或逃税为目的;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不同于企业的职工,其工资属于劳务费。仅在获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后,才应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