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过程是这样的:
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颁布,只对中国的外国工人征税;
国务院于1986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调整税暂行条例”,对国内公民征收个人所得税调整税;
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
三税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门槛确定为800元(标准名称应为“扣费800元”)。与此同时,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分为三类,个人收入分为个人收入。工资和薪金收入,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收入,合同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国务院财产转让,意外收入和财政部门的收入确定11项应税项目,如其他税收收入。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1980年9月中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出台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从当年的73亿元增加到去年为1737亿元。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收。
1,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始于20世纪初。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了“所得税条例”,但没有实施。直到1936年,国民政府才颁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即实际征收个人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80年以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此期间,国家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低,收入分配制度简单,收入来源单一,收入水平低,个人收入差距小。 1978年,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为解决在华工作的外国人的税收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 1980年9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同日宣布。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法律规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居住一年的个人,以及不在中国居住但来自中国的收入的个人。税收收入包括六类收入,如工资,薪金和利息。工资和薪金收入按照6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率为5%至45%。其他五类收入的税率为20%。为了适应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规范高收入者的税收,国务院于1986年1月7日颁布了“城市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以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地区”。该条例规定,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商业,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纳税人的产量,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年度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和某些税收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根据超额累进税率10计算,税率为7%至60%。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调整暂行条例”。该法规规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是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税收收入包括工资,工资收入和劳动报酬收入等8个类别。税率从20%到60%不等。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调整税的暂行规定与个人所得税法之间存在矛盾。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于1994年1月1日实施。“个体工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商业住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调整税暂行条例1994年引入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改革纳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调整税最初根据纳税人的类型确定的个人工商户所得税,纳入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收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已经完善,形成了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一个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收入征税。这是一项在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收。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对中国居民的国内和国外收入以及来自中国的非居民的个人收入征收的。它是由三种类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调整税和城乡个人工商业所得税相结合而形成的。 1950年,全国人民政府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条例”,规定了工资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但前者没有征收。后者也于1950年4月征收,并于1959年暂停。
199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人民个人所得税法”。中华民国“并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国改革开放后,对外贸易,经济交流和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增加了提供劳务的收入。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海外工人。个人收入也在逐渐增加,这需要和可能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它采取适当调节个人收入,实行公平税负,实施合理负担的原则,采取单独的项目征收制度,对中国居民收入或非居住在中国的个人的收入征税。它具有税率低,扣除范围广,税收小,计算简单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调整税暂行条例”于1986年颁布实施。自1987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法”仅适用于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法律采用分税制,即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其来源不同,分别规定了成本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项目为:工资,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工资和薪金收入外,适用5-65%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工资和工资收入金额为每月800元。根据经济发展,汇率变化和吸引外国人才的需要,国务院于1987年决定对在华工作的海外工人的工资和工资征收一半的税费。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调整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对中国公民征收个人所得。所得税改为个人所得税调整税。此后,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对在中国有收入的外国人征收的涉外税。调整的原因主要是当时广泛扣除个人所得税(800元)。除了个体作家,艺术家和涉外企业的中国作家外,普通公民的收入水平还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税收金额难以规范社会成员的收入。该法规采用综合和子项目相结合的税收制度。个人工资,工资收入,承包,分包收入,劳动报酬收入,房地产租赁收入,专利转让收入,出资,转换所得,利息,股息,股息收入等其他收入,均纳税个人所得税。其中,前四个收入合并为综合收益,按月计算,适用20%-60%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收入的比例税率为20%。综合收入豁免规定为400元(六类六类工资区),420元(七类和八类工资区),440元(九类十种工资区),460元。 (11类工资领域)。
早些时候对城市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改革前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是对生产经营收入和税收征收的一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