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员工商业保险是否需要在年底支付税款调整以支付公司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理事会或省人民政府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由企业负担投资者或雇员商业保险费不能扣除。
1.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购买个体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储蓄养老保险和其他个人所得税免税的通知》:公司为个体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养老保险和其他类型的保险,保险费支出应计入职工月薪和购买保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中,并由企业代扣代缴。因此,企业为其雇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应纳入雇员的月薪和收入,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商业保险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应向商业保险提供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为其投资者或雇员设立的机构,以及除基本保护外,不得为员工提供补充保险。3.会计分录借款:应付福利费(或管理费-福利费)贷款:银行存款等。
如果单位雇员的家庭成员去世,单位的expenses葬费将按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4款:来自福利费,养老金和救济金的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款所述的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个人支付的款项。规定生活补助;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生活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殊事件或其他原因给予纳税人或其家人的正常条件。原因人生有一定的困难,根据国家的规定,从单位获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可以从留存的福利金或工会经费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