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问题类型:每日热门问题问题回复: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免征增值税产品的销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根据增值税会计业务处理规定,为直接减少增值税,应在“支付增值税(减免税)帐户并将其记入“补贴收入”帐户。欢迎您再次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纳税人,特别是使用不全额填写纳税人的发票的,应当纳税。不允许纳税人使用因此,“税前扣除,税项扣除,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没有购买发票的货物,购进货物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计算公司所得税的支付时,应将未开票商品的总成本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应按未购买发票金额的25%计算和支付公司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当包括在当年企业的总收入中,但国家规定使用本金进行投资和还本付息的除外。 。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
因此,除出口退税外,减少的增值税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 87号规定了第二条所述的专用非应税金融资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综上所述,只有满足特殊目的金融资本要求的增值税免税额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政策是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实施的,此处不再重复适用于2008年之前适用于增值税免税的原始公司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