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节税筹划

提问时间:2019-09-2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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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09-2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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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

I.股息收入的税收筹划

股息股息免税法是一种税法,旨在消除股东企业在居民企业之间对利润分配进行双重征税的问题。在适用《股息红利免税法》的同时,为了解决股息分配重复征税的问题,应防止纳税人滥用股息和免税制度,避免征税,并应保证税收限制,并且施加了某些限制。

显然,税法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符合条件的股息,因此税后利润是股息和股息的唯一来源,也是被投资公司的最大股息支出。对于固定股息分配,通常有两种情况。首先,被投资方超过企业创税后的利润总额;第二,被投资方的分配少于企业创造的税后利润总额。

在第一种情况下,投资公司收到的固定股息将超过应根据出资比例分配的股息,并且超过部分来源不是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如果该零件也免税,则显然是在滥用股息红利免税制度以避税。

在第二种情况下,投资公司收到的固定股息将低于根据出资比例分配的股息,被投资单位将保留大量盈余。显然,股息来自被投资公司的税后利润,并且可以免税。

从股权转让和清算的角度咨询固定股息,是否会给投资公司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

如果投资公司希望转让股权,则被投资方将分配超过企业税后利润总额的部分,这将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大幅减少。如果股权转让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转让价格将相应降低。 。过度分配股利会减少投资公司的资本收益。由于税法对资本利得征税,因此资本利得税也相应减少。相反,如果被投资方少于公司创造的税后利润总额,则会增加资本利得税。因此,预计投资公司将转移股权,并且肯定会像往常一样获得更多的股息,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股息压力,从而使投资者的收益超过了税收产生后企业产生的总利润。 ,以及投资企业使用免税政策降低资本利得税。这样,免除股息红利政策中避免双重征税的初衷以及为避免税收而滥用股息和免税具有很大的税收风险。

如果预期投资公司清算被投资企业,则应计算清算企业股东的剩余资产金额,该金额等于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股东应占的份额该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收入,并且免税政策仍然适用。因此,只要前期的固定股息不超过税后利润总额,税负就不会改变。

简而言之,居民企业之间的固定股息分配需要注意两个税收风险:首先,在税前分配的一部分中,由于股息要按比例分配,因此固定股息超过了税收风险。出资额;滥用免税政策来避税,故意使用股息和免税以减少资本利得税。公司税务人员需要仔细了解股利的实质含义并把握限制,以便为公司税储蓄带来最大的税收利益。

其次,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1,不同计划下股权转让税的分析

选项1:直接股权转让。

是指股权转让人依法直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在这种模式下,甲公司可以直接以公允价值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5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

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个公司是否交所得税,怎么计算

股东中有自然人的,自然人按照股权转让溢价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并购重组项目税务筹划知多少

规划第1点

特殊税收待遇,递延税项

:关于促进与企业所得税待遇有关的企业重组的最新通知(财税[2014] 109号)将适用特殊税率。收购和资产收购从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可以在以下情况下采用特殊的税收待遇:

(1)合理用于商业目的,而不是为了主要目的而减少,免征或延迟纳税。

(2)收购,合并或分离的资产或股份的比例与本通知的规定成比例。 (50%)

(3)企业重组后,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不会连续12个月发生变化。

(4)重组交易的代价中涉及的股本支付金额按照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进行。 (85%)

(5)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大股东不得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收购的股权。

计划第2点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选择:

计划第3点

资产和债务,债务等的使用“包装转让” {{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的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离,出售,置换,等等,将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务不受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约束,所涉货物的转移也不受此限制增值税。

同时,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资产重组的过程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力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的范围。涉及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无需缴纳营业税。

规划第4点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第79号〕关于股权转让收益确认和计算的三个问题规定,股权收益的转让从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中扣除,即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按照可能分配的权益额冲减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的未分配利润额。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2011年第34号)第5条,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中提取或减少投资,取得资产。等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出的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股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在股权转让之前,可以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

计划第5点

“批准”的成本用途

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最新执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编号: 2014年第67号公约,第十条第7款:“如果个人转让权益没有提供完整且准确的权益原始价值证明,且权益的原始价值无法正确计算,则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原始权益。

根据先前的一些地区的实践,例如,海南省根据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百分比(15%)确定了应纳税成本。因此,对于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某些行业(例如房地产等),如果以上述方式批准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则可以将此方法应用于税收筹划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规划第6点

更改公司注册地址

为了吸引投资,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将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