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应付账款7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5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8.5
营业外收入重组收益11.5
借用:主营业务成本40
信用:股票商品40
(11.5 + 50-40)* 25%= 3.1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四十六条有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以下权益和索偿不应视为损失扣除:
(1)债务人或担保人具有还款能力,并且公司的债权未如期偿还;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各种形式和借口逃避或中止公司债权;
(3)为逃避或中止公司债权而进行的行政干预;
(4)声称企业尚未从债务人和担保人那里收回;
(5)公司对非商业活动的索赔;
(6)不应冲销的其他企业债权和权益。
A公司的公允价值在120万到150万之间的债务实际上是两个经济行为。一种是从材料销售中获得收入(按支付增值税计算)。二是还清债务借款:应付账款150万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20万贷款:应付税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20 * 1.17贷款: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96,000债务重组收益是债务的账面价值减去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增值税销项税。
债务清算资产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行使其债权或抵押权而偿还给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方的不动产或产权。由于各种形式的债务缠身资产和涉及的众多链接,处理与债务有关的存入债务资产的税收相关问题也相对复杂。从理论上讲,债务缠身资产的确认条件很明确:与债务缠身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债务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债务清算资产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行使其债权或抵押权已偿还给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方的不动产或产权。
企业收购的债务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扣除。如果已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则根据应收债务从“坏账准备”和“贷款损失准备”等借方中扣除。账面余额,贷方“应收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有关应纳税额,贷方“应纳税额”科目,根据差异,从“营业外支出”中扣除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帐户。
1.债转股的一般税收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债务改制,关联交易如下处理:
①非货币性资产的债务清算应分解为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和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债务的清算,相关资产的损益应被认可。
②发生债转股时,应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两个业务,并确认债务清算的收益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入,债权人应根据所收到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清算额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基础税的计算基础。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支付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税收待遇
①特殊税收待遇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对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税收规定。还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重组:A)有合理的经营目的,请勿以减免税,减免税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变更。(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九条《通知》第5条第3款和(5)术语“企业改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是指自改组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以内。
第20条本《通知》第5条第5款所指的原始主要股东是指原始持有被转让企业或被收购公司20%以上股权的股东。
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并且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每年的应税收入。如果企业经营债转权益业务,则不以债务结算和权益投资业务的债务结算收入或损失确认。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执行规则,纳税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种合同,财产转让文件,营业簿和权利许可书依法计算和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印花税仅对税目税率表中所列的文件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征税文件征税,因为上面未列出债转股掉期合同或协议在此范围内,无论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签订了债转股业务的合同或协议,都无需缴纳印花税;征税范围,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总额作为纳税基础。税率为五十分之一。如果在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则该增加额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