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10号),如下面所述:
1.投资和运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将一次性获得批准,并分为批次(例如码头,泊位,码头,跑道) ,路段),发电机组等),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按每批的单位计算收入,并享受“三减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彼此独立;
(2)每一批都有其自己的获取收入的功能;
(3)会计应以每批的单位进行,分别计算,并且该期间的费用应合理分摊。
2.对于与“三免三减”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的其他问题,请继续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下问题的通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实施”(财政税[[2008]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与环境实施《关于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护的通知》(财税[2012] 10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 55号),公司遵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已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入,以及根据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批准的收入,2007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可从获得该项目第一次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中取得,并按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半”优惠计算自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税法1从1月1日起,享受剩余年份的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
1.运营期内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自以下PPP项目的投资收益享有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公司所得税减免政策:享受三免三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27条第2款和第3款,“企业所得税的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46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关于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投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规定的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和城市的公司目录”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工程。从纳税年度起,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该项目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从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企业所得税。新启动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生产经营收入。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 5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投资和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分批建造,并分批批准(例如码头,泊位,码头,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收入可以按每批的单位计算,并享受“三免三半”的企业所得税:(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批具有自己的创收功能;(3)会计期间以每批为单位进行计算,并分别合理分配费用。
2.公司所得税的投资抵免:特殊设备投资的10%记入当期应交公司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34条:企业购买特别收益的投资金额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设备,可以按一定百分比实施税收抵免(“信任每周”章节)。所谓税收抵免,是指企业购买和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减;如果当前年度不足,则可以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其中,根据财税[2008] 4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专用设备的投资,是指购买专用设备的票价税的总价,但不包括增值税。根据有关规定退还税款以及运输,安装和调试和其他费用。根据财税[2008] 48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并按照企业所得扣除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条例以及税收过渡优惠条例。征收或免除税后余额。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作为投资抵免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转让租赁的企业,五年内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并弥补已记入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 48号的有关规定,使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专用设备投资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使用财政拨款购买专用设备投资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不予计入。如果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已经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适用专用设备,则在购买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或租赁该设备,则应在纳税之日起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停止使用专用设备,并补偿费用。免征企业所得税。受让人可以转让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专用设备投资的10%;如果当年的应纳税额少于抵免额,则抵免额可以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有关企业所得税抵免问题的规定(国税函〔2010〕256号)。 ,纳税人购买并实际使用法规对于在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专用设备投资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设备投资该金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税总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并取得普通发票的,应当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投资专用设备。
3.运营期间项目公司股息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的规定,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的股利分配享有以下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
1.运营期间涉及股息分配。如果项目公司在国内居民企业之间分配股息,则免征公司所得税;国内居民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并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2.如果项目公司有海外股东,则如果外国非居民企业与外国非居民企业之间有双边税收协定,则将股息跨境分配给海外非居民企业,通常预扣10%的所得税。中国,符合某些条件税收协定安排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可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2)增值税优惠政策
涉及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PPP项目中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风力发电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增值税政策。
1.自行生产的循环水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和其他产品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6号),第1条第(1)款:自行生产的循环水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其中,所谓的再生水是指回收污水处理厂废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和污水处理厂渗透(过滤)液等水源。经过适当处理后,它达到了一定的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进行。水资源利用。中水应符合水利部《新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废水处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的征收和退款政策
(1)垃圾产生的电力或热量的销售应遵守100%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2)使用煤石,煤泥,煤炭和干酪根页岩作为燃料产生的电力和热能的销售应遵守50%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根据财税[2008] 156(4)和(5)号的规定,下列自产商品的销售应遵循50%的退款政策:使用煤石,煤炭由泥,石煤和干酪根页岩作为燃料产生的电和热。煤石,煤泥,石煤和页岩页岩的量不少于发电燃料的60%;风力发电。
(3)自产电或热能的销售应遵守100%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15号)的规定,下列自产商品的销售应缴纳增值税100%退款政策:即(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热,电或废压产生的热。(2)包括厨余,牲畜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山茶壳,棉籽壳,三种残渣,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渣(浮渣)包括电,热和燃料,这些燃料是通过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作为原料而产生的。
4.废物处理,污泥处理和处置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15号),全面利用农林剩余资源的产品增值税政策;并增加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以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与垃圾处理相关的PPP项目的运营产生的税收优惠为: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和处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其次,对PPP项目的税收待遇:项目转让期已过
因为PPP项目中的项目公司获得了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许经营许可证,所以特许期限到期后,运营期限到期,所有资产免费移交给政府,设施的所有权为由于无形而基本不拥有资产的税基已在特许经营期间内摊销,且不会进行任何税务处理。
PPP项目可能涉及的各个领域的相关优惠政策总结如下:
1.对与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和处置,污水处理以及工业废气处理有关的PPP项目实行优惠税收。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 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产品以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并提供服务以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以下简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退款政策。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和处置服务,污水处理服务以及工业废气处理服务可享受70%的增值税退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获得的所得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7条《公司所得税法》第27条第2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关键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税收优惠企业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和机场基建项目,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工程。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经营所得的收入,从第一笔生产的纳税年度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营业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项目以供自用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第8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款提到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的综合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该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首次生产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第9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所得税减免”,是指以《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并且生产国家不受限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收入将减少到总收入的90%。
前款所指原材料在生产资料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标准。
特定优惠目录中涉及的文档如下:
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节能与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环保专用设备的节水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税〔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2008年版)。
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2008年版)。
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2008版)”
财税〔2016〕第131号公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先选择》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的公告目录(试用版)>
有关上述目录文件的具体推导,请参阅以下文件规定:
财税[2008]第46号“关于实施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47号“关于实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第48号“关于执行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国税发[2009] 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对与水力发电相关的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4] 10号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包括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对实际增值税额超过8%的部分,实行立即征收退款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实际增值税额超过12%的部分立即征收撤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第8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2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钥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新电网建设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运输和改造)。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新开工建设的电力设施,可以依法享受“三免三减”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新电网项目的会计核算特点,暂时采用资产比率法,即根据企业新固定输电资产原值与新固定资产的比例计算新电网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值的比例,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电网企业新项目优惠政策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于跨省和200KM以上交流输变电项目的新项目以及长度超过200KM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独立核算企业的收入以及直流输变电项目的新项目。 500KV以上,调试后应按项目运行收入,运营成本等是根据其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算的;项目的分摊期间费用可以根据企业的期间费用和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待分配的期间费用=企业的期间费用×分摊比额
第一年的分摊比率=项目的输变电资产的原始价值/ [(企业在当年年初的输变电总资产的原始价值+原值企业年末输变电资产总额)/ 2]×(当年购置)从第一次生产和经营收入到年底的月数/ 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年度分配比例=项目的传输和转换资产的原始值/ [(企业年初传输和转换资产的总原始值+总计的原始值年末企业的输变电资产)/ 2]
(2)其他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新建输变电项目,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输变电固定资产总额原值的比例,以及新项目减免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本年度的应税收入的应税收入=本年度企业的应税收入×税收减免的百分比
减免比率= [当年新增的输变电资产原值/(企业年初输变电总资产原值+输变电总原值)年末企业资产)/ 2]×1/2 +(与根据税法,享受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 [(本年年初企业输变电资产总额的原值+企业年末输变电总资产的原值)/ 2] +[((根据税法,享受第四年至第六年的传输和转换资产的原始值的总和/((企业在当期初的总传输和转换资产的原始值)年+企业年末输变电总资产的原值)/ 2]×1/2
2.根据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的电网公司,应为其符合税法的新输变电资产建立年度总账,并报告相关资产的完工和决算资产和相关的政府项目。批准文件的副本应在次年3月31日之前报告给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财税[2014] 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投资和管理,采用一次性批准和批处理(例如码头,泊位,码头,跑道,路段,发电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等,可以按每批为一个单位计算,并享受“三减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
3.对与太阳能发电相关的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6] 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至12月2018年3月31日,使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必须遵守50%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在文本日期之前,按照本通知规定征收和退还的增值税可以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由纳税人扣除或退还。
4.针对与核能发电相关的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8] 38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发电企业
(1)核能发电公司生产和销售电力产品。自核动力装置正式商业调试后的第二个月起的15年内,增值税政策将首先实施,然后予以退还,回报率将分三个阶段逐渐降低。具体的回报率是:
1.正式商业调试后的下个月起5年内,退款率将为已缴税额的75%;
2.在正式商业调试后的第二个月的第六到第十年,退款率将为已收税款的70%;
3.在正式商业调试后的第二个月至第11至15年,退款率为仓库已含税的55%;
4.在正式商业调试后的第二个月起15年之后,增值税政策将不会首先适用,然后再退还。
(2)核发电企业采用根据核电单位分别计算增值税退税额的方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单位电力产品的销售额。尚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不予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单个核动力装置的增值税退税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3)对于先前曾享受增值税优先收,退政策但在2007年到期的核电企业,应根据该政策的有效期到期后的第二年进行核实。以上统一政策。回扣率;对于2007年新投产的核电公司,统一政策将从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之日起下个月开始实施。
根据财税[2008] 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核电企业获得的增值税退税额,特殊用于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废物能源和与热相关的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5] 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产品以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并提供服务以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以下简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退款政策。对于
垃圾以及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产生的热和电,将征收100%的增值税并退还。
食物残渣,牲畜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山茶壳,棉籽壳,三种残留物,小柴薪,农作物秸秆,蔗渣和使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将征收生物质团块,沼气和其他燃料,电,热,100%的增值税并退还。
6.对与公共交通有关的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6] 36号附件2的规定,公共交通服务包括轮渡乘客,公共汽车乘客,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乘客,穿梭巴士等,可以简单地计算税收使用。
财税[2016] 36号附件3规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应对其实际增值税税额中超过3%的部分执行增值税即时退税政策
(2)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税[2016] 8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买公交车的规定《
关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城市公交公司购买的公共蒸汽和电动汽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认可(包括县级)并依法取得城市公交车经营资格的企业。向公众提供公共交通服务。
上述公共汽,电动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包括县级)根据其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确定的;按照城市规定的路线,站点和票价按时间表运行并供公众使用的客车和无轨电车。
(3)城市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16〕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1月1日起,2016年至2018年2015年12月31日,城市公共交通站,公路客运站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车站的经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车站,停车场,维修场,车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地。
公路旅客运输场的经营用地,包括车站前的广场,停车场,停车位,车站服务用地,院子的办公用地和生产辅助用地。
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的土地,包括车站(包括入口,出口,通道,公共支持和辅助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包括单独的综合维护中心,仓库)和行地,不包括购物商业设施用地,例如中心和商店。
7.对与饮用水项目有关的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根据财税[2016] 19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1.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如果接受建设饮用水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则免征契税。
2.免征饮用水项目管理单位签署的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取得饮用水项目建设用地的产权转让印花税,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3.饮用水项目运营和管理单位使用的生产,办公用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4.饮用水项目运营和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获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饮用水项目的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企业所得税目录》的规定,从饮用水项目新项目的投资和经营中取得的收益为:从第3年到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4年到第6年减半。
除上述内容外,还可以对高科技企业,西部开发和其他所得税适用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