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
1。您所谓的免税收入并不表示要征税。如果是免税收入,则不能扣除和增加收入。如果是免税收入,则可扣除500万元。根据税法,“居民企业年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减少”;同样的减少是基于收入350万元。
2。对于技术改造,成本可以按支出的150%进行计算和申报,因此500万元可以计入750万元的无形资产中。所以今年的摊销额可以是120万元
3。薪金税要求只能扣除1000,但实际扣除额为1100。所以100万元是不合理的。您可以按照当地法规将这100万元人民币转换为员工公积金的10%。在这种情况下,1000的10%就是100,因此1100万元是一个合理的扣除额。
4。根据税法,宣传费不得超过收入的15%。因此,收入是6200万元(含免税额)6200 * 15%= 930万元,实际支出是1000万元,所以70万元是不合理的,因此公司要节约开支,力争节省70万元对于明年的费用,以便可以合理扣除
5。“业务支出”中列出的针对农村小学教学楼项目的直接捐赠是不合理的。根据税法,可以扣除通过中介机构做出的捐赠,因此公司可以像福利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性中介机构进行捐赠,以便可以合理扣除
而已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发表中国税务网公司税务相关风险分析实验室专家陈平生的建议
我提出了两个计划供他参考。方案一: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名义购地,建厂,客户投资900万元;选项二:以自己的名义购置土地,建厂,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客户出资450万元。工厂建成后,将其租给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计划需要1000万元。我给了他以下收入估算。
选项1:1.固定资产(工厂)的折旧年限为20年,残值率为5%,可允许的折旧额根据税法计算:400×(1-5%) ÷20 = 19(万元))。
2.无形资产的年度摊销(土地使用权):150÷50 = 3(万元)。
3.年度应交财产税:(400 + 150)×(1-30%)×1.2%= 4.62(万元)。
总支出280,200元,利润总额为:500-28.12 = 471.88(万元),按33%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55.72万元。预计净利润:471.88-155.72 = 316.16(万元)。按照其90%的出资比例,扣除20%的``股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分配后的年利润为:316.16×90%×(1-20%)= 227.64(万元) )。
方案2:以您自己的名义建造房屋并将其出租给公司。按照同一地区的年租金价格300元/㎡计算,年租金为5000×300 = 150(万元),并且公司没有折旧,摊销和税费。预计支付租金后的利润总额为350万元。按适用税率33%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为115.5万元,预计净利润为234.5万元。按照出资比例,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年分配利润为168.4万元。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则方案2少付企业所得税人民币422,200元,而股东少付“股利和奖金”(316.16-234.5)×20%= 16.33(万元)。
根据计划二计算,其年个人收入为168.84 + 110.25 = 279.09(万元),比计划一增加了514,500元。
随着佛山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工业用地的价格和工厂建筑物的租金一直在上涨。假设公司成立后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水平可以达到预期并保持稳定。适当提高租金价格会增加成本和支出,将抵消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为客户带来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您以个人名义建造房屋,则房屋不涉及公司的运营,并且您无需承担运营风险。即使公司因业绩不佳而终止业务并将其厂房出租给外部,也可以保证将来稳定的租金收入。
设计者:佛山市立诚税务会计有限公司
专家评论
本文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关键方面:首先,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利润转移到个人收入中,避免了对利润的双重征税。文章介绍说,如果公司建立自己的固定资产,每年可通过折旧和摊销产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将超过28万元,而通过租赁产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将达到150万元,这会降低公司的年度利润。超过120万元。同时,将企业减少的利润转换为个人租赁收入,该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将企业根据出资比例分配的税后利润转换为个人专用,扩大个人收入,从而增加个人实际收入。该方案符合税法的要求,简单易行,适用性强。这对中小企业个人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与第一选择相比,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的第二选择通常会增加营业税和房地产税负担。因此,在实施第二种选择时,必须考虑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增加总营业税和房地产税。必须少于减少的所得税。换句话说,房屋租金的租金支出应尽可能大。同时,由于存在相关关系,应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支付资产租金的价格。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和国有工业和矿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第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旧房进行翻修和安置。房屋附加值不超过扣除额的20%的房屋,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0] 42号第三条规定:”回购和分配给经营单位的安置房将继续用于装修。财产契约免征契约税。 ”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规定,只有“建造”普通标准民用住宅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免征不超过扣除项目价值的20%""政策。,非“建筑商”无法应用此政策。财税[2010] 42号文件将本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将旧房转为改建房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的有关规定,到目前为止,企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改建安置房,且增加值不超过扣除项目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上述三种类型的房屋不使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旧房转让,即使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额的20%,整个价值也应增加的金额应按规定征税。但是,只有继续将其用作“安置房”,才能由运营和管理单位购回已分配的安置房免征契税。如果购回的分配安置房不作为“改建安置房”使用,或者购回的“住房”不是“分配改建安置房”,例如上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转让,甚至老房子对于这些“重建安置房”,上述契税免税政策均不能适用。
“案件”
由于搬迁,一家企业打算在2010年6月转移2005年购买的房屋。企业的发票显示购买金额为300万元,购买时已按照税法缴纳了扣除税。纳税收据)。一个现有的购物中心想在这里开设一家连锁店和一栋经过装修的安置房。运营和管理部门希望将该房屋用作装修后的安置房。他们两个都出价500万元人民币。企业转让的房屋无法获得评估价。请分析相关的土地增值税。
“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转让旧房和建筑物的纳税人无法获得评估价。 ,但可以提供房屋购买。如果是发票,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应支付《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1)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以及( 3)评估价格的价值是根据发票中所述的金额以及从购买之年到转让之年的每年5%的额外费用计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自扣除之日起,扣除的项目按“年度”计算。购买发票至开具销售发票之日。一年计为12个月;如果超过一年,少于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则可以视为一年。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如果转移到购物中心:
1.扣除额包括房地产的原始价格以及转让时的税费。原始房地产价格包括原始房地产所有权注册价格,以及转让人购买房地产时支付的印花税,契税,注册费和代理费。转让税是转让人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以及为不动产转让而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和代理费,假定总额为345万元。 。
2,额外扣除额= 300 x 5%x 5年= 75万元
扣除的项目总额:345 + 75 = 420万元。
3.土地增值价值= 500-420 = 80万元,增值税= 80÷420×100%= 19.05%,应交土地增值税= 80×30%= 240,000元。
如果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可免征上述24万元的土地增值税。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公共机构,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转让旧房,如果市场价格分析显示旧房的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如果符合当地政策条件,可以考虑转让旧房。该房屋可作为安置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获得更多利益;如果旧房的增值额比扣除的项目额略多20%,则也有转移价格的计划减少空间,使旧房子的增加值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