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的退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通常要求纳入企业应税收入的税款不征税,除非为特定目的专门指定了这些税款。
由软件制造商立即退还的增值税不收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者在增值税的实施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复制的金额,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尽管未使用“非应税收入”一词,但由于“企业所得税的非应税收入”本质上是企业所得税的非应税收入,因此,我们仍应立即征收软件生产公司获得的增值税。退税被视为非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