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下列权益和债权不作为税前亏损扣除:(1)债务人或担保人具有财务还款能力,公司的债权未如期偿还; (2)以逃避为借口,以各种形式违反法律,法规债务或悬而未决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避免悬空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声称企业没有从债务人和担保人那里追回款项; (5)企业对非商业活动的索赔; (6)其他非经营性债权企业应注销的债权和权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四十六条有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以下权益和索偿不应视为损失扣除:
(1)债务人或担保人具有还款能力,并且公司的债权未如期偿还;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各种形式和借口逃避或中止公司债权;
(3)为逃避或中止公司债权而进行的行政干预;
(4)声称企业尚未从债务人和担保人那里收回;
(5)公司对非商业活动的索赔;
(6)不应冲销的其他企业债权和权益。
企业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并使用商品,财产或劳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活动,视为出售商品,转移财产。或提供劳工服务,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对此规定的解释如下:
本文是关于销售商品,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殊情况。
本条是在修订《原始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55条的规定后形成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原执行条例第55条规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职工福利中使用企业产品和产品的纳税人,应当视为销售收入。加工进来的物料和装配业务中节省的物料,如果按合同规定由企业保留,也应视为销售并视为收入。
根据本文的规定,应将其视为出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非货币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之间主要以库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交易所不涉及或仅涉及少量的货币资产(即溢价)。货币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资产是指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资产交换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被视为收入。一种是交易所具有商业意义,另一种是可以可靠地计量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实践中,非货币资产交换的典型示例是权益对权益(权益互换)和债务对债务等,它们的收入是另一方的等值资产。由于此交易中不使用任何货币,因此为了确定收入金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将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用作资产交换的成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掉期资产的价值包括在当期损益。
鉴于上述销售商品,财产转移和提供劳务的复杂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对待货物销售,财产转移和提供劳务可能不合适,也就是说,它不能被概括。因此,本条还规定了排除条款: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对上述行为不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和提供劳务的情况作出特殊规定。 。
本文的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临时增值税法规的衔接,另一方面,原始税法以纳税人为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而不是合法的个人身份,但独立的经济核算部门所得税也必须独立计算。新税法采用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认定销售范围。对于在统一法人实体中进行的货物转让(例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不再视为销售。
1.债转股的一般税收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债务改制,关联交易如下处理:
①非货币性资产的债务清算应分解为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和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债务的清算,相关资产的损益应被认可。
②发生债转股时,应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两个业务,并确认债务清算的收益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入,债权人应根据所收到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清算额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基础税的计算基础。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支付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税收待遇
①特殊税收待遇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对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税收规定。还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重组:A)有合理的经营目的,请勿以减免税,减免税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变更。(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九条《通知》第5条第3款和(5)术语“企业改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是指自改组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以内。
第20条本《通知》第5条第5款所指的原始主要股东是指原始持有被转让企业或被收购公司20%以上股权的股东。
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并且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每年的应税收入。如果企业经营债转权益业务,则不以债务结算和权益投资业务的债务结算收入或损失确认。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执行规则,纳税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种合同,财产转让文件,营业簿和权利许可书依法计算和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印花税仅对税目税率表中所列的文件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征税文件征税,因为上面未列出债转股掉期合同或协议在此范围内,无论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签订了债转股业务的合同或协议,都无需缴纳印花税;征税范围,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总额作为纳税基础。税率为五十分之一。如果在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则该增加额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