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损失企业所得税-债权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提问时间:2020-04-29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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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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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答:下列权益和债权不作为税前亏损扣除:(1)债务人或担保人具有财务还款能力,公司的债权未如期偿还; (2)以逃避为借口,以各种形式违反法律,法规债务或悬而未决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避免悬空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声称企业没有从债务人和担保人那里追回款项; (5)企业对非商业活动的索赔; (6)其他非经营性债权企业应注销的债权和权益。

债务重组损失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问:对于涉及非关联企业的债务重组业务,是否可以在放弃税前放弃部分债权的损失?答: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放弃债权的部分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支付?答: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低于债务的税收对于偿还债务等的现金和非现金资产的成本,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应纳税成本与已付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债务重组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应纳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并冲抵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为了以低于债务的征税成本的现金偿还债务,债权人应确认重组债权的税收成本与所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和偏移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以股权投资形式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力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 ,广告和样品出于雇员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企业获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债券投资,劳务及相关权益等等“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公允价值。“”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股)居民公司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取得少于12个月的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

因此,如果您的公司将资产投资在权益中,即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而将有形资产交换为权益,则您应该以公允价值出售非货币资产,并投资两个经济业务以获取收入税收待遇。并按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企业对外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债务人公司以资抵债,企业所得税应该怎样处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规定,企业债务改制的一般税收待遇为:

1.用非货币性资产清算债务应分解为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进行债务的清算,相关资产的收益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公认的。

2.发生债转股时,应将其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并应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损益。

3.债务人应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算金额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当根据所收债务清算额与债务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原则上,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支付事宜保持不变。

公司债务重组的特殊税收处理规定是: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税收入占当年企业应税收入的50%以上,并且可以在此期间的每个纳税期间平均分配五个纳税年度年度应税收入。

该企业经营债转权益业务,因此暂时不将债务结算和股权投资业务确认为与债务结算损益相关。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企业原债务及其他相关所得税为基础确定。此事保持不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当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其收益为重组合同或协议应予以确认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