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征地上的财政支出不缴纳营业税,但可能会有增值税!
这应该是政府补贴,根据新准则根据土地的公允价值计入损益,并且应该征税,除非税务部门有特殊政策
如果土地是免费分配的,是否属于税前摊销,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条第一款的情形2014年第29号税务公告),您可以按提供会计和摊销,否则是不可能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对接受政府分类资产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待遇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通过股权投资明确向企业投资国有资产,并将企业视为国有资本(包括资本储备)。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其税基根据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免费转让给企业。指定特殊用途的地方,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第70号)规定了管理,企业可将其视为企业所得税,视为非应税收入。其中,如果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则应根据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资产免费转让给企业,但不属于上述第(一),(二)项的,并按其总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政府确定的当期收入。如果政府未确定其接收价值,则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有关税种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分析概述如下:
1.增值税
税收政策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试点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以下简称“ 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被视为无形的销售服务资产或房地产:第(2)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将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免费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公益事业或者一般公众除外。 ”
2.企业所得税
《关于促进直接控制居民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企业重组的通知》(财税[2014] 109号)(以下简称“《通知》”或“ 109号文”)。 100%由同一居民公司或多个居民公司直接控制的居民公司之间的权益或资产,按账面净值的100%转移。在有合理业务目的的情况下,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或者,在资产转让后连续十二个月内,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未发生变化,且出口企业和转让企业均未确认会计损益的,可以选择进行特别核算。性税待遇:
1.资产剥离企业和资产剥离企业均未确认收入。
2.转让方获得的权益或资产的税基由转让权益或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
3.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 138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和建筑物使用权的单位。他们的附件(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和收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
《中华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财税[1995] 6号)规定:其附着物和取得收入,是指通过买卖等方式支付不动产转让价款的行为。它不包括通过继承或馈赠免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
4.契税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7号)“同一投资主体(包括母公司,它的同一自然人与同一自然人与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设立的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免征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