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国家税务总局在过去几年中清理了税收优惠政策,并明确指出,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可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其他地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小型地方税收政策的权利。
关于验证收集和帐户收集的方法有明确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完全实现良好的会计,健全的财务系统,合格的财务人员和银行帐户。应该检查帐户收款。至于完成是否完成,不会影响税收可以根据项目的进度和项目完成后的最终结算征收(其他类型的企业一般在次年的3月进行上一年度的所得税结算,并根据纳税情况对仓库进行补充或退款)。结算结果)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成条件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2006] 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和第三条的精神(国税发) [2009] 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与发展公司开始处理开发产品交付程序(包括签入程序)时,无论项目的质量是否已通过验收检查,还是已完成完成(完成)备案程序和会计定稿程序,产品),或者在实际投入使用后开始进行产品开发投入使用后,应考虑产品的开发已经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清算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并计算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成品确认的三个条件。税发〔2009〕31号)“(一)发展产品完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的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的产品获得了“初始产权证书”并不矛盾。重申该规定的原因表明,房地产税收管制政策正在逐步收紧。只要开发产品签入,无论是否实际完成并备案,即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遵守规定,并通过预售计算开发产品先前销售的实际收入毛利同时,将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与其相应的估计毛利之差计入当年(完工年份)的应税收入。国税发〔2009〕31号第35条规定,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可以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结算完成前确定应纳税成本会计的终止日期。并在完成年份付款。竣工开发产品在竣工年份未按照规定清算应纳税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决定或核实其应纳税费用,相应调整税率,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其加工。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已经交付,表明开发产品已经完成,并且具有应付应纳税费用的条件。制成品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