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回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90号),1.自2015年9月1日起,
种子和幼苗是农产品。
1.种子和幼苗实际上是农产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农业生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以下七项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具;
3)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进口国外援助和免费援助的国际组织材料和设备;
6)为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用品;
7)出售自己的二手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区或部门不得规定免税或减税项目。
2.农业机械,农药和化肥在生产阶段按营业税的13%计算,并且免除了批发和零售环节。
适用的13%税率,《中华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食品,食用植物油;
2)为居民提供自来水,暖气,空调,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煤炭产品;
3)书籍,报纸,杂志;
4)饲料,肥料,农药,农业机械,农用薄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