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应记入“补贴收入”帐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的通知》(财税[1995] 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的,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未计入损益的所有收入中。
也就是说,仅国家补贴收入不缴税。因此,这1万元的奖励仍然需要纳税。
。政府向公司奖励了100万英镑,其中300,000英镑用于个人结算费用,700,000英镑用于公司的运营费用,以及收款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款:特殊应付款-个人结算费30万元
贷款:营业外收入补助金70万元
个人结算费用会根据收据直接从特殊的应付个人结算费用中冲销。如果有余额,则可以转为营业外收入;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70万元将纳入公司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供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201170)),企业从财务部门取得的应计收入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金融资金总额,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资本分配文件,明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资金的特殊目的; ((二)已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措施或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因此,企业应根据收到的奖励资金来判断这些资金是否具有特殊用途,是否满足可以同时视为非应税收入的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