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扣除-职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汇算

提问时间:2020-04-29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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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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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企业年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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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以在税前扣除,希望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扣税标准

财税[2013] 103号《财税》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缴纳的年金部分,不得超过个人临时缴纳的工资税基的4%。的当前应税收入扣除。

年金单位供款和超出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个人供款应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的个人年金的计税基础是上一年的平均月薪。平均月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总薪资统计中的项目计算的。平均月薪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雇员平均月薪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扩展数据

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抵扣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个别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已明确了员工对企业年金的缴款税,并将企业的缴费纳入工资和薪金收入以计算预扣税。

法规将在同一天实施。根据该通知,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如果当月个人工资,当月工资收入和企业缴纳的企业款项相加,则不征收个人税。个人年金账户不超过减税标准;各项费用合计超过减税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企业在缴费期间内按照前款规定扣除。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个人年金支付额中,按我的已付薪金税基的4%的标准支付的部分,暂时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收入中扣除。

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如何扣交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的企业年金与个人的月薪结合在一起,并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首次澄清了与征收有关的问题。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和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 9号公告》)对本函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规定。

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时,企业年金应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年金对个人所得税没有优惠的税收待遇:

国税函〔2009〕694号第1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计算个人月薪和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的个人出资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年金中所包含的企业年金部分企业缴款(以下简称企业缴款)是个人因受雇或受雇而获得的收入,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它是一个人的工资和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当期应交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企业在支付期内扣除该款项。

扩展配置文件:

年金单位付款标准

目前,公司所得税规定年金单位支付标准是“不超过雇员总工资5%的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但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安全部令第20号)和《机构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 37号)的标准与企业所得税不同。扣除标准。出现在:

1.企业年金的年支付额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8.33%);

2.机构支付的职业年金费用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该单位前一年薪资基础的8%。职业年金单位供款的薪金基数是该单位职工职位薪金和薪级薪金之和。当前期间所包括的最高数额一般不超过该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的三倍。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第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税收法规优先于会计的原则法规,可以得出103号文件的结论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不得超过雇员总工资的5%”。

因此,年金单位付款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应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中,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设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并将税款申报并发放给主管税务机关。(财税〔2013〕103号第1、3条)

企业年金所得税扣除

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有支付年金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前者涉及企业所得税预付款的处理,而后者涉及支付和提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是“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则在国务院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额。有两个要点:

(1)允许在标准范围内扣除

财税[2009] 27号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所有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得超过该企业总工资的5%。雇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部分扣除[2]。

掌握以上政策时,请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所有员工的范围

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是“公司的所有雇员”或“雇员”。如果是“某些雇员”,则不能扣除。其中,对“全体职工”的理解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确认的合理工资支出对象的范围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总局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概述》(国税函〔2008〕159号)中指出,该雇员“由于实际情况在工资单位工作”。提供给企业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所有有酬人员(包括外国人员以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投资者,正式雇员,合同雇员和临时,季度雇佣,劳务派遣人员以及离开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获得生活的雇员和雇员花费内部退休员工等

上述雇员的判断可以参考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员工薪酬》应用指南的第1条明确了员工的范围,包括:

(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雇员。

(2)。尽管与企业没有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例如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尽管尚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尚未正式任命,但仍为员工提供类似服务的人员,例如企业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工。

上述“服务或雇用关系”通常是指所有连续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在职人员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大部分收入来自公司,该收入基本上是以上代表服务人员的劳动。

2.总薪金的含义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企业为在该公司工作或受雇的所有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表述是“工资薪金”支出。因此,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应确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总额”的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主要包括八项。即⑴基本工资; ⑵奖金; ⑶津贴; ⑷补贴; ⑸年终加薪; ⑹加班费; ⑺与任命或雇用雇员有关的其他费用; ⑻雇用季节性工人,临时工人,实习生,退休退休人员和接受外部劳力派遣的劳动站实际产生的工资和薪金。(注:以上⑴至⑺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item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税务公告(第1条)

在完善上述工资项目时,应以《总工资构成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财政部《企业公告》为基础。加强员工福利财务管理”(财务企业[2009] 242号文规定必须掌握。

⑴基本工资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基本工资通常包括两种类型,即小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①时薪

指根据小时工资标准(包括当地生活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1)按小时工资支付的已完成工作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化工资制度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工作(岗位)工资; (3)新员工的实习生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②计件工资

是指按每件单价完成的工作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制计件,限额计件,高估计件等工资制度,并按照经批准的定额定额和计件单价向个人支付工资。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根据营业额或利润向个人支付的工资。

⑵奖金

奖金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以及为增加收入和节省支出而付出的劳动报酬。包括:

①生产奖。包括生产过剩的奖项,质量奖,安全奖,评估各种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完成奖,国外航运加急奖,年终奖,劳动红利等。

上述“年终奖金”由总局在《关于调整个人计算和收取一年年度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的通知》中解释(国税发[ 2005年]第1条第1款:“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采用年薪制的年薪和通过实际绩效工资法支付的绩效工资)是基于公司的年度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年度工作的综合评估而得出的。性能。发放一次性奖金。

②保护奖;

③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模范工人和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④政府机构的奖励工资;

⑤其他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计算和征收个人年度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5号)规定。 5),其他花红是获得一次性花红的员工除其他奖项外,例如半年度奖励,季度奖励,加班奖励,高级奖励和出勤奖励。

⑶津贴

津贴是指为补偿雇员的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给雇员的津贴。包括:补贴雇员的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例如高空津贴,地下津贴等),健康津贴,技术津贴(例如工人技术学校的教师津贴),年度职能津贴(即雇员就业期间的工作年限短期内发放补偿津贴或补贴,以及其他津贴(例如,直接支付给食品津贴,合同工的工资补贴以及报纸费用等)。

⑷补贴

补贴是指支付给员工以确保其工资不受价格上涨或变动影响的各种价格补贴。

⑸年终薪金增长

⑹加班费

加班和加班工资是指根据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班工资。

⑺与员工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支出也称为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水。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因疾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个人假,家庭假,定期休假,停工,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等,根据小时工资标准或按小时工资标准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工资; (2)额外工资和留存工资。

根据合理的工资和薪水判决标准支付的实际工资和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以下支出:

⑴员工福利

①尚未执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在福利部门产生了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店,诊所,托儿所,疗养院和其他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维修和保养的费用,以及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用。

②出差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雇员的医疗费用,对雇员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供暖补贴,为雇员提供的中暑和降温费,为雇员的困难提供的补贴,救济金,员工食堂费,员工交通补贴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产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费,养老金,安置费(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责令职工交接工作时要支付一定的差旅费和安置费),探望差旅费亲戚等

⑵雇员教育基金,⑶工会基金,⑷养老保险费,⑸医疗保险费,⑹失业保险费,⑺工伤保险费,⑻产妇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以及⑼住房公积金(以符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为雇员提供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护费不属于;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仅支付儿童补贴;根据退休政策,支付给退休人员等。这些支出支付给员工,但由员工支付工作不一定是相关的,并且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工资和薪水的排除。

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命令规定,总工资范围中不得包括以下项目:

(一)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支付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书和技术改进奖,以及给予运动员和教练的奖金;

(2)与劳保和员工福利有关的各种费用;

(3)与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待遇有关的各种费用;

(4)劳动保护支出;

(5)手稿费,演讲费和其他特殊工作报酬;

(6)商务旅行的食物津贴,误餐的食物津贴,搬迁工作的旅行费用和安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