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上有明确规定,日期为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当年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您应该在今年第一季度开始提交分配表。
2.有3个具体的计算参数,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总工资\总收入。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上一年度至一月至六月,上一年度从七月至一年度至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的三个因素计算每个分支机构。十二月)机构应分担所得税的比例。这三个因子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分支机构的工资的总和) )+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也就是说,您需要提供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的分配表,从1月到10月不需要纳税,从第四季度开始,您的总公司需要计算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建议您参考此文件。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寻求接受是令人满意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在本法颁布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当时的税法,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优惠;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本法实施后可以实施。在这一年中,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依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定期免税,减免的,本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法律的有效期,但是由于无利可图而没有享受到的优惠。从执法年份计算。
新法律于3月16日宣布。因此,根据新的法律和惯例,在正常情况下,应参考3月16日之后公司在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但是,商务部办公厅对《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适用税法的通知》的意见财政部商务部函〔2007〕59号1.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7] 62号)后有关企业适用税法的问题的要求。经研究,我部认为,根据《外商投资法》的有关规定,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之前,已获得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已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本法颁布前已批准设立的企业”,本款规定的低税率过渡优惠和定期减免政策应适用于此类企业。以上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59号文件与新税法之间在时间上仍有很大差异,因此目前尚无最终结论,我期待详细介绍规则以澄清这一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
新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制度。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应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释了纳税人。
第3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述,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创收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述的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包括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
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指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和财产进行实质性,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组织。 。
第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3款所指的组织和场所是指在中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组织和场所,包括:(1)管理组织,企业组织,办公室; (二)工厂,农场,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进行施工,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地方活动的机构和场所。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托业务代理人在中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受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表其签订合同或存储或交付货物,则该业务代理人被视为中国非居民企业建立机构和地方。
旧法律法规
◆对于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三)民营企业; (四)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下列项目中提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一词( 《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指上述各类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 《条例》第二条第(六)款所称具有生产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4条规定,《条例》第2条所指的企业或组织,是指纳税人还具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建立独立账户簿,准备财务会计的条件。报表,并独立计算损益。企业或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规定,税法第2条第2款所指的机构和场所是指管理机构,企业机构,办公室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地方,承包建设,安装,组装,勘探和其他工程运营的地方,提供劳务的地方以及业务代理商。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A类)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说明
1.适用范围
此表格适用于通过审核来收集和征收公司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称为纳税人)。
其次,报告的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填写有关内容,例如计算纳税人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所附信息。
3.相关的项目填写说明
(1)表标题项
1.“税收期限”:正常纳税人,填写日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纳税人在年中开始营业,请填写当月的实际生产和经营情况(从1到1)同年12月31日;如果在年中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纳税人应自日历年的1月1日起至实际停业或法院作出决定并宣布的当月月底报告。破产;在年中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应当从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第一天起至实际停业当月的月末报告。或法院裁定并宣布破产的日期。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姓名”:按照税务登记证中的说明填写纳税人全名。
(2)表面物品
该表基于纳税人的总会计利润,加上或减去税收调整额,即可计算出“税收调整后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和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包括收入,扣除额,资产等的差异)反映在税收调整项目的详细清单中(附件表3)。
该表包括四个部分: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税收入的计算,应税金额的计算和附加信息。
1.“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计算和报告。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来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和报告。
通过附表1(1)“收入表”和附表2(1)“成本和费用”中的相应列,总利润部分,工商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的收入,成本和支出的详细项目费用表”填写报告;金融企业的纳税人,分别填写附表1(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和附表2(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相应栏;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私人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项目详细清单”和附表II(3)“机构,社会组织,私营非政府单位” -企业单位”填写“支出项目明细表”的相应列。
2.“应税收入的计算”和“应税金额的计算”中的项目(根据主表的逻辑关系计算的项目除外)应通过所附表格的相应列进行报告。
3.“补充信息”填写上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年度的扣税或入库金额,以对税收来源进行统计分析。
(3)行描述
1.第1行“营业收入”:填写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运营获得的总收入。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帐户的金额进行计算和报告。对于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应通过附表1(1)“收入明细”计算并填写报告;对于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1(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计算并填写报告;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企业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I(3)“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进行计算和报告。
2.第2行“运营成本”项目:填写纳税人的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运营的总成本。本行根据“主要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帐户的金额进行计算和报告。一般工商企业的纳税人通过第二种形式计算和填写。(一)《费用表》;金融企业的纳税人以第二种形式(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表》计算和填写;公共机构和社会团体2.纳税人,例如私营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应通过附表2(3)“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进行计算和报告。
3.第3行“营业税及附加”:填写纳税人营业所产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活动。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金额进行计算和报告。
4.第4行“销售费用”:填写纳税人在出售商品和材料以及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银行根据“销售费用”帐户的金额进行计算和报告。
5.第5行“管理费用”:填写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管理费用。银行根据“行政费用”帐户的金额进行计算和报告。
5.第12行=附表16(1)第16行或附表2(2)第45行或附表2(3)第10行
6.第13行=该表的第10 + 11-12行。
7.第14行=总计表3,第55行,第3列总计。
8.第15行=附表III第55行的第四列的总和。
9.第16行=附表1(3)的第10行或附表3的第14行的第4行。
10.第17行=附表V的第1行。
11.第18行=附表5的第6行。
12.第19行=附表5的第14行。
13.第20行=附表5的第9行。
14.第21行=附表V的第39行。
15.第22行=附表VI第7栏的总计。(当此表的第13行+ 14-15≥0时,此行= 0)
16.第23行=该表的第13行+ 14-15 + 22。
17.第24行=附表IV的第10行第10栏。
18.第25行=该表的第23-24行(当该行<0时,请首先调整第21行的数据,以使其行≥0;当第21行= 0、23-24时行≥0)。
19.在第26行报告25%。
20.第27行=该表的第25×26行。
21.第28行=附表V的第33行。
22.第29行=附表V的第40行。
23.第30行=该表的第27-28-29行。
24.第31行=附表VI第10栏的总计。
25.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的总计+附表六第15列的总计或第17列的总计。
26.第33行=此表的第30行+ 31-32。
27.第40行=该表的第33-34行
不想纳税,这个想法本身有问题,请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