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与所得税无关。
进项税和销项税都是相关联的,是否有增值税不会影响损益。因此它不影响所得税。
无需调整。
这种情况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时免征某些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的具体规则如下:
1.在“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是指月销售额或销售额低于20,000元(包括20,000元)的产品,下同)。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当计算并足额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第二,具有季度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每季度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按照《通知》的规定,暂时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三。小型增值税纳税人中同时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企业或者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量不暂时免征增值税2万元(季度税6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季度税6万元)的,暂免征营业税。IV。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即小额增值税纳税人(每季支付6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的增值税)。本期收回所有发票后,可以将特别发票和普通发票退还给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法规仅涉及增值税的减免,而没有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应税收入的计算中应包括政府补贴,更不用说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结算后,无需调整这部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