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费用列为营业费用,可以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发生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可以扣除。 。如果您单位获得的用于展览费的发票的内容不是广告费,则可以在税前扣除。
税法没有规定会议费的有关内容,但税法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相应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2条,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旅行费用,会议费和董事会费的纳税人应能够提供其真实性证明当局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用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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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用于货物销售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和销售佣金(可以直接确定)进口佣金以调整进口货物的成本),佣金手续费,经营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产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费。
第四十二条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纳税人的业务推广费(包括不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可以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扣除。
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明书或证明书扣除“展览费”。
但是,实际上,一些地方税将被纳入“业务推广费”,并在销售收入的5‰之内扣除。有关详细信息,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