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确认营业外支出,所得税时需要报告财务损失,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支付未付的应付企业所得税的原因有:
1.“如果企业转移了应付账款或无法支付,则应从该科目中扣除该科目并根据其账面余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因此,它影响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应付账款是指企业为采购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提供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可以看出,应付账款是由于赊购原材料所致。原材料的购置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构成应付账款,其购买成本必定会随着生产的使用而进入生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原《企业财产损失前减免所得税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并废止)的第5条规定,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恢复或补偿,并应纳入合并范围。应纳税所得额。因应付账款而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债权人已按照本办法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007年颁布)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款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除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除第(8)项所规定的收入外,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归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以及在处理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项目,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赔偿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实际上无力支付的应付款应包括在支付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但是,应付款是否包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主要取决于该货币是否确实是未缴纳的金额,而不是只要三年过去了就应将其计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应收账款逾期数年的扣减:
1.税法和会计准则没有时间规定。税法规定,当损失实际发生时予以扣除,会计人员可以在年底评估和计提坏账准备。
2.税法不确认坏账。无论无法解释多少年,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将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这是暂时的差异。由于未确认税法,因此必须在会计期间内将其撤回。
3.无法直接扣除。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确定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允许将企业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损坏,报废损失,转让财产的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不可抗力因素(例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损失。企业蒙受的损失,从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中扣除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扣除。被企业视为损失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全额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合理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