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不能同时享受,不能改变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旦选定,仅限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过渡性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常规的免税和减税措施。
如果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
此外,用于促进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是地方政府从地方财政中退还部分税收的优惠财政政策。
因此,它应该同时令人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