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公司所得税法不再使用独立会计作为确定纳税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无法人资格的业务组织的,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是指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的居民企业(指省际,自治区)。地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中的城市))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据此,贵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在大连现场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预付款方式,请参见《关于印发省际总行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盐[2008] 10号)和国税发[2008] 28份文件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上有明确规定,日期为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当年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您应该在今年第一季度开始提交分配表。
2.有3个具体的计算参数,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总工资\总收入。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上一年度至一月至六月,上一年度从七月至一年度至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的三个因素计算每个分支机构。十二月)机构应分担所得税的比例。这三个因子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分支机构的工资的总和) )+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也就是说,您需要提供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的分配表,从1月到10月不需要纳税,从第四季度开始,您的总公司需要计算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建议您参考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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