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一级,对外资企业没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公司也没有;当然,在吸引外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对外资企业有一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取消
“两项免税,三减半减税”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同时废除。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没有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在本法颁布前已被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当时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法律实施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律规定的税率;依照国务院规定定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人,在本法实施后仍可以继续享受本法的有效期,但由于无利可图而尚未享受到的优惠优惠期从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过渡期为五年的优惠政策也将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