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取决于有多少个分支机构。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则不用说要由总部支付应纳税额的50%。
如果有两个或多个分支机构,则取决于2006年分支机构的总收入,总资产和总薪水中的三项。
根据每个项目,每个分支在分支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详情如下:
应该分摊每个分支机构的比例=每个分支机构的收入/分支机构的总收入X35%+每个分支机构的薪水/分支机构的总工资X35%+每个分支机构的资产/分行资产总和X30%
(请注意,资产比例为30%,并不是我写错了)
其他分支,依此类推。
但这只是2008年的前1-2个季度中的比例分配方法。第三季度之后,可能是根据2007年的数据确定的。我目前未知。
在中国境内已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按照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9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确定控制外国企业状态的中国居民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通知实际上是关于识别和管理受控外国公司的具体措施的特殊规定。因此,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居民可以提供信息以证明受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是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建立的和挪威。不进行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的利润被视为股息分配,并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的附带义务,即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需要提供信息以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
受控外国企业制度仅适用于在避税天堂建立的外国企业,在上述非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企业不受受控外国企业制度的约束。实际上,一般来讲,那些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传统避税天堂,通常被视为实际税率低于12.5%的国家或地区。如果中国公司在上述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则“受控外国公司”的风险将更大。
对于某些不对股息征税的国家或地区(例如香港),中国税务机关也可能会确定,中国公司从该地区的公司获得的股息收入的实际税收负担较小高于12.5%,因此适用”“受控外资企业”。但是,中国税务机关尚未就上述问题制定法规。
为了不影响投资实体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通过防止受控外国公司避税来避免阻碍企业的海外发展,《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中国只要居民企业的股东能够提供信息证明其控制下的外国公司满足某些条件,就可以免除将未分配或减少为股利分配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外国企业的利润。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收入。设置条件为:(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国家(地区)设立的; (2)主要是从活跃的商业活动中获得的; (3)年利润总额少于500万元。